(一)选育报告。报告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通过省级审定的,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良种证书复印件。
(三)通过科技鉴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获过奖的品种,附奖励证书复印件。
(四)属转基因品种的要附国家林业局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
(五)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及母树、试验林照片。
(六)经济林品种须附品质鉴定材料复印件;特用林须附材质鉴定材料复印件。
(七)申报的优良种源必须严格确定其采种地点、面积。
(八)选育者与申报者非同一单位(或人)的,应附委托书或授权协议。
(九)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