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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州河绿林     提问时间: 2007/9/29 17:12:31
问题:
 
针对煤矿、造纸行业应如何收取育林费,标准是多少,可否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应标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9/29 17:50:06

各地情况可能不很一致,特别是短轮伐期纸浆林建设,不少地区政府专门出台了优惠政策,以资鼓励。详情请您咨询当地林业征管部门。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9/30 11:11:42

您好,煤矿、造纸行业不在工厂收取,按规定是在木材第一次交易的时候收取两金,但目前习惯在办理采伐证时交纳两金,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当地林业局。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0/1 12:39:11

现行育林基金政策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87)财农字第002号]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


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制定的优惠政策请咨询当地林业局。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0/1 19:06:17

林煤一体化、林纸一体化的林业规费比正常的要优惠得多。

大多数省已有相关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