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 热门问题   ★ 精华问题   ★ 未回复问题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liuyunbin     提问时间: 2007/9/29 22:16:16
邮箱:lyb375@tom.com
问题:
 
您好!还得请教一下山西省征占林地补偿标准(现行),最好有政策依据、文件出处。山西省林业厅公众网站没有此内容,所以我才提问。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9/30 6:52:52

我们也未查找到电子版的原文,您只好给林业厅的人打电话询问了。我想规定和标准肯定会有的。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9/30 6:56:34

我查到一个是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可供您参考。具体内容和补偿标准不会有太大差异。

http://cache.baidu.com/c?word=%C9%BD%CE%F7%2C%D5%F7%3B%D5%BC%3B%C1%D6%B5%D8%3B%B2%B9%B3%A5&url=http%3A//www%2Etudifa%2Ecom/zl3/ShowArticle%2Easp%3FArticleID%3D468&p=b43bc64ad6c815e908e2957c4f51cd&user=baidu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9/30 9:06:46

您好,提供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于幼军
                2005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 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0/1 12:47:02

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标准:
  a)征、占有用林地,按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下同)的四至五倍计算;
  b)征、占有用天然幼林地和灌木林地,按树木生长情况,以每亩二百至四百元计算
  c)征、占有人工幼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四倍计算
  d)征、占有果园林地,按盛果期年产量价值的六位计算
  e)征、占有苗圃,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计算

 第二条 临时征、占有林地,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需要伐除林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条 林木补偿标准:
  a)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b)幼龄林林木补偿标准,按树种情况,人工幼林每株每年生1-3元,天然幼林每株每年生0.5-2.5元计算
  c)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征、占有林地时,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d)成过熟林,按所采伐木材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e)防护林和特种用途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三倍计算。
  f)经济和薪碳林的补偿费标准,按当地前三年同种有收成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g)苗圃地林木的补偿费标准,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售价计算

 第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按当地同种人工营造丰产林,三年后保存率达到标准所需费用计算

 第五条 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占用国有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林木年产值按每亩林木年增蓄积量的价值计算,苗圃按苗木每亩平均年产价值计算,经济林按盛产期每亩产量价值计算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0/1 19:18:41

当地国地资源管理局,可以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