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 热门问题   ★ 精华问题   ★ 未回复问题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花花世界     提问时间: 2007/11/24 0:37:48
邮箱:XOXEXS@163.COM
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6号)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问:1、“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具体是指多少?2、假如没有达到此“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范围的,是否就不须处罚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1/24 11:14:56

处罚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假如没有达到此“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范围的,未必就不处罚。

至于说“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具体是指多少?建议您咨询当地(或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法官、律师等。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1/24 11:21:29

或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咨询: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电话:010-84238110 84239143

传真:010—64217362

http://www.slga.gov.cn/slga/index.asp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1/25 21:44:16

不构成刑案,可按行政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