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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小方     提问时间: 2005/8/19 13: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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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好,我是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初查一起林业渎职犯罪线索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某区林政股批准该区某林场在自己林场内可以采伐面积1.5公顷,蓄积137立方的杉木,采伐方式为皆伐,而实际上在批准范围内采伐了蓄积570立方的杉木,其中还有国外松蓄积50立方,请问出现这种情况是设计人员的责任,还是伐中监督人员的责任.如果有责任应该追究谁的什么责任?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8/19 13:33:42

设计人员和伐中监督人员都有责任。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8/19 13:42:25

设计允许误差在5%以内。超过此设计允许误差则是设计人员的责任。

砍伐允许误差在10%以内。超过此砍伐允许误差则是伐中监督人员的责任。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8/19 15:28:33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在我们地区,首先由林主提出皆伐地块(这时已有每木检尺和圈定范围了)和设计申请,设计人员再做一遍上述工作,林木蓄积和范围基本上无大的出入了(在设计允许误差之内)。然后是对外招标,砍伐证大都是由中标者自己去办理,只要你不超出规定的范围,就不会出现问题的。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8/19 17:56:33

小方:你好!

  你提的这个问题,我有点疑问--杉木和国外松,按你的说法:1.5公顷的面积已经达到 

620M的蓄积量,相当于每公顷413M,折每亩27.55M的蓄积量,林地的生产力

也太高了吧!我20多年的式作中,还未碰到过单位面积内这么大蓄积的!

  是不是重新进行一次实地检测呢?或者是地径材积表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