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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ifan1733     提问时间: 2007/12/17 15:12:36
问题:
 
老师您好!我朋友的父亲于1952年由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他的(个人)林权证,由个人栽了树木,林权证一直未换证。最近,我朋友才发现了这个林权证,现在要求政府给换证,他们以过去未换证为由说:你的林权证无效。请问:这个林权证是否有效?有什么具体规定?此事应如何办理? 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2/17 17:05:47

集体的山权,一般以1981年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准,而此次确权又是以1963年林业“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因此,你父亲1952年的林权证如果在1981年林业“三定”或1963年林业“四固定”确定给了别人,就自动失效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2/17 17:20:00

请您登陆我的百度空间: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9b9b6eec2663d6d32e2e2178.html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a58d237ada32aaef2f73b3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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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上述三篇文章,自然会找到答案。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2/17 17:24:37

林业“三定”时未核发山林所有权证,本次确权登记发证的权源依据应如何认定?

答:1)县(市、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要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本次林权登记的管辖范围,未经授权越界所发的林权证一律无效。(2)林权权属清楚,但在林业“三定”时未核发山林所有权证的,在延包换发证工作中,以土地改革时期的土地证、土地清册等为权源依据。对已发生合法的权属变更的,也应确认。对流转的,还要提供依法签定的合同书、协议书等予以确权。(3)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且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协议书、裁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权源依据。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2/17 17:25:35

还有这里: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a494b48becb45b7d9e2fb49e.html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a39f0cd8bf69cd3733fa1c8a.html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2/19 12:51:20

1952年的证,到现在只能这块林地现在属于那个村小组。个人不能据此要求换发新版的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