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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林鱼     提问时间: 2008/2/11 10:57:39
邮箱:454418372@qq.com
问题:
 

尊敬的专家您好:

         我是山西省的人,承包了30亩果园,承包期限是30年.现在已包了9年.将被征占.我想知道我应该得到哪些补偿?我应该得到土地补偿吗?山西省政府是怎样规定的?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2/11 13:41:27

http://www.sxstgxzwzx.com.cn/bsjg_show.asp?id=1398

 晋价涉字[1992]32号晋财综[2002]155号

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标准:

a)征、占有用林地,按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下同)的四至五倍计算;   b)征、占有用天然幼林地和灌木林地,按树木生长情况,以每亩二百至四百元计算

c)征、占有人工幼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四倍计算

d)征、占有果园林地,按盛果期年产量价值的六位计算

e)征、占有苗圃,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计算

第二条 临时征、占有林地,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 需要伐除林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条 林木补偿标准:

a)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b)幼龄林林木补偿标准,按树种情况,人工幼林每株每年生1-3元,天然幼林每株每年生0.5-2.5元计算

 c)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征、占有林地时,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d)成过熟林,按所采伐木材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e)防护林和特种用途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三倍计算。

f)经济和薪碳林的补偿费标准,按当地前三年同种有收成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g)苗圃地林木的补偿费标准,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售价计算

第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按当地同种人工营造丰产林,三年后保存率达到标准所需费用计算

 第五条 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年产值的二倍计算,占用国有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年产值的三倍计算,林木年产值按每亩林木年增蓄积量的价值计算,苗圃按苗木每亩平均年产价值计算,经济林按盛产期每亩产量价值计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2/11 15:50:51

征地补偿应当多数归农户  

征地补偿如何分配?一直以来没有明确规定。所幸,山西省近日出台了一项政府规章——《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草案)》,规定土地补偿要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这是山西首次明确全省土地补偿分配比例,并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据11月24日《人民日报》报道)。  

征地补偿的分配是个极为敏感、群众极为关心的问题,处理不好,极易成为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尽管农村土地是集体的,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承包集体土地,承包者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具有物权的性质,这种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近20多年来,农村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农地越来越少,不少农民因此沦为失地者——据《经济日报》报道,目前全国失地农民已达2000万人,这些人失去土地后,除少数做小本生意外,大多或进城入厂打工,或无所事事,生活陷入困境。  

失地农民为何落得如此命运?这与征地补偿的分配有着极大的关系。这是因为,补偿及时到位,农民就有可能利用有限的资金学习技能,自谋职业,发展生产,从而使生活获得保障。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偿费——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可是,长期以来,不少地方的“公家”都把征地补偿款视为“唐僧肉”,不但村集体以留作“公益建设”为由狠狠地切一大块,有些基层政府也巧立名目截留一部分,最后分到被征地农民手上的只是“小头”!  

集体土地被征用,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同时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的丧失。农民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是长期的,因此征地补偿既要看到经营者的可见性收益,也不能忽视预期收益。然而,有的地方不但对这些利益视而不见,甚至连青苗补偿也克扣了。这样,遭受既不合法、又不合理,既失公平、又失公正待遇的农民如何能不愤怒?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就是维护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为任何承包户的土地都可能被征收或征用。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在处理征地补偿分配时,既要照顾农民的眼前利益,更要着眼长远利益;既要有指导性意见,更要有明确可操作的办法——必须像山西一样,用法规的形式把分配比例固定下来,把更大比例——说白了,就是大多数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给承包土地的农民。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2/11 16:02:1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

为贯彻实施《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现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
用,农户转为非农户人员的粮食差价、刻食补助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以及国家
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新莱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
    1、国家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商品菜地的,由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
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核收新菜地开
发建设基金。
    2、新菜地建设基金必须用于新菜地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并按省政府办公厅(晋
政办发[1986] 113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商业、农业、财政等部门
对辖区内新菜地的开发建设作出规划,确定菜地保护区范围,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生产主
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
同。合同应规定:开发建设新菜地的面积,土地建设标准,供应市场的蔬菜数量,工
程设施和补助费数额以及奖罚办法等。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范围是:开发建设新菜地所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
科学实验,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须进行的开沟、挖渠、打井等基础工程及其必要设备的
购置,新菜地的整治、改良和培肥等开支。
    6、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以及签订的新莱地开发建设合同,拔付所需款项。
    7、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农业银行应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
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8、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城镇集体单位建设征用菜地。乡镇企业占用《山西省土地管
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市郊区的商
品菜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农户转为非农户人员的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的收取和管理使用
    1、从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凡建设单位征用
耕地的,一律按每亩五百元,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缴纳转户农民粮食差价、副食补
助费。
    2、县财政部门收取的这项费用要专户储存,由县政府掌握,专项用于农转非农民
的粮食差价、副食补贴。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下达。
    三、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费,应根据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的补偿标准为:混合结构二百至二百五十元;砖房八十至一百二十元;砖石窑洞七
十至一百元;土坯房六十至九十元;土窑洞六十至七十元。
    2、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内的水井,排灌渠和各种水利设施,按新建费
用支付;废井、废渠和报废的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3、坟墓迁葬补偿费标准:按每座墓丘八十至一百二十元计算。无主坟墓由用地单
位会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妥善处理。烈士墓和少数民族墓,建设单位应分别与当地民
政和民族宗教部门协商处理。
    4、零星用材树木的补偿:椽材以下的树木(苗)征用时,征地单位应向森林经营
单位或林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苗)移栽费和工本费。椽材以上的树木,伐除的树木如
归占地单位,占地单位应按照木材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向被占地单位补
偿。如伐除的树木归被占地单位,建设单位应向被占地单位支付树木砍伐费。
    零星果树的补偿:已挂果果树,应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量价值(现行价格)的四
倍计算。未挂果的幼树,应赔偿苗木工本、管理费和移植苗木费。
5、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处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2/11 16:21:22

林地征占用审批

  • 法定依据
  •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办理程序
  • 2公顷以下:受理→审核→发证
    2公顷以上:受理→审核→报市局审批→发证
     
  • 申报材料
  • 1、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局无样表)
    2、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补占用或征用林地权属证明
    4、有资源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等材料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依据:晋价涉字[1992]32号晋财综[2002]155号 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 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标准:a)征、占有用林地,按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下同)的四至五倍计算;b)征、占有用天然幼林地和灌木林地,按树木生长情况,以每亩二百至四百元计算 c)征、占有人工幼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四倍计算 d)征、占有果园林地,按盛果期年产量价值的六位计算e)征、占有苗圃,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计算 第二条 临时征、占有林地,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 需要伐除林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条 林木补偿标准: a)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b)幼龄林林木补偿标准,按树种情况,人工幼林每株每年生1-3元,天然幼林每株每年生0.5-2.5元计算 c)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征、占有林地时,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d)成过熟林,按所采伐木材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e)防护林和特种用途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三倍计算。 f)经济和薪碳林的补偿费标准,按当地前三年同种有收成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g)苗圃地林木的补偿费标准,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售价计算 第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按当地同种人工营造丰产林,三年后保存率达到标准所需费用计算 第五条 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年产值的二倍计算,占用国有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年产值的三倍计算,林木年产值按每亩林木年增蓄积量的价值计算,苗圃按苗木每亩平均年产价值计算,经济林按盛产期每亩产量价值计算。

     

    太谷县政务中心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2/12 20:29:45

    您好,提供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于幼军
                    2005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 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