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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陈甲永     提问时间: 2008/3/2 11:35:45
邮箱:409923266@qq.com
问题:
 
我是湖北十堰郧县人,请问一下各种林木的补偿标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3/3 14:16:47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不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有收益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集体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元。
    2、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90-10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部,其它防扩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三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二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五、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8—1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4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植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0.6倍。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六、计算林木、林地补偿时,应遵循下述原则和方法:
    (一)当一平方米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的,按一株计算。
    (二)占用林地期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三)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的木材价值,用该林木到成熟时可产木材的价值,减去被砍伐时所采木材的价值求得。
    (四)木材价值,按砍伐林木时省规定的木材出厂价计算。
    (五)林木到成熟时的木材产量,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认定的,当地相同树种的平均生长率、主伐年龄和原木出材率,以林木蓄积量公式和“复利公式”推算。不便以此计算的,由双方商定。
    七、建设施工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对所要砍伐的林木、占用林地的林种确认意见不同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八、被占用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采伐、合理造材、集运到指定起运地点后,交林木所有者。
    九、因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发生的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费和采伐、集运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
    十、各占用林地的单位,对不再使用的林地要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的,由当地林业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收取相应费用,代为履行。
    十一、单位收取的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二、单位收取的补偿费收入属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被占用、砍伐林地林木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缴纳的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在建设费用列支的以外,企业在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十四、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五、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十六、本标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另有注明的除外。
    十七、本标准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3/3 14:18:11

当然,不同地区、不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请您自行当地政府。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3/3 18:39:03

湖北省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损失,除将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处理外,还应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伐除人工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人工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下同)的70%补偿;伐除人工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   (二)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项规定的标准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的,可高于伐除人工林的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   (三)清除苗圃上的苗木,按苗木出圃时的产值补偿;   (四)不须伐除的林木、不须清除的苗木划归征地或占地单位所有的,除分别按前三项规定的标准补偿外,还应按林木的实际价值作价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