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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农民的使者
提问时间:
2008/3/7 12:34:47
邮箱:
问题:
我们是山西的农民,1995年,我村实行土地二轮承包,我们获得了家庭承包经营的田地,1998年,村集体的果园发包,我们几户又和村里签订了合同,承包了果园。前5年考虑到集体的果树苗需要补植和更新,合同约定不交承包费,之后每年每亩向村集体上交承包费90元—120元不等。合同签订为30年。现在果园将被国家征用,我们认为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应该给我们,林地补偿费也应该按照山西省182号令的规定,80%归我们,但当地有关部门却认为我们承包的果园,没有确权确地,不符合182号令的规定,除林木补偿外,安置补助费和林地补偿费只能平均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我们十分焦急,不知道究竟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们究竟应该得到哪些补偿?
回复专家:
张连翔
,回复时间:
2008/3/7 15:02:40
您的分析是很有道理的!
必要时,可以考虑打官司。建议您在当地请一律师帮您维权。
回复专家:
吕玉奎
,回复时间:
2008/3/8 8:31:12
村集体果园被征用您只能获得林木补偿费。
回复专家:
周贵龙
,回复时间:
2008/3/9 18:11:45
安置补助主要是给林地所有者。
回复专家:
夏芬
,回复时间:
2008/3/10 1:06:11
您好,您所得到的应该只有林木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