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林权证或权属证明;(二)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三)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四)前期或上年度更新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五)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主要需要履行以下程序:(一)由林权所有单位或集体(个人)提出采伐申请,同时提供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二)由县(市)林业局或乡(镇)林业站在审核林权无争议的前提下,组织有资质的调查队进行伐区调查设计,设计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出材量、更新时间等内容;(三)由国有林场或乡(镇)林业站向所在县(市)林业局或区农林局呈报伐区调查设计,由县(市)林业局或区农林局进行审核;(四)经县(市)林业局或区农林局审核同意后,将伐区调查设计上报市林业局造林处或生产处审核,再到市林业局资源林政处审核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五)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或集体(个人),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采伐林木。
根据省价费字[1992]196号文件规定,每份林木采伐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