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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iaoxiao_08     提问时间: 2008/4/21 18:32:12
邮箱:ggang_li@163.com
问题:
 
各位专家你们好,谢谢你们关于退耕还林的答复。
但是,我还是有点不太明白,我从《退耕还林》看到: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哪么从03年农民手中承包不计税沙化地进行退耕还林,应该属于国家退耕还林地范围吧,可以享受国家的退耕还林补助吧?我看该条例是从2003年1月20号起实施的,哪么应该在该条例的许可范围内吧。由于最近陷入有关该承包地的一些纠纷,希望各位专家能给出更详细的答复。
问题的关键是请对“不计税沙化地”能否享受退耕还林指标给出明确和肯定的答复,在此真心的谢过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4/22 7:02:56

关键是没有计税的土地没有纳入耕地统计,《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是沙化严重的耕地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所以不计税沙化地不能作为退耕还林而只能享受荒山造林补助。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4/22 8:28:31

正确的说法是: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耕地可以实施退耕还林: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

请注意:必须是耕地!前面的内容都是定语。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4/22 11:13:16

您好,具体详情建议咨询当地林业部门。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4/22 22:15:42

前提:必需是 耕地。而且是承包到户的耕地。否则,就不是 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