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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风雨同舟     提问时间: 2008/5/16 18:00:23
邮箱:755497517@qq.com
问题:
 

请教各位专家一个问题:老人去世后林权证就要收回吗?我家老人是去年过的,今年生产对就把山林收回承包给别人了。请问这合理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5/16 20:07:51

有关自留山的林权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自留山以我省落实林业“两制”时期划定的为准,不得擅自调整,面积不准扩大。集体按规定已经收回的,也不得再作为自留山分配。凡是没有自留山的也不得再重新分配。

 (二)自留山林木可依法继承。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继承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范围内,并按法定程序处理。被继承人死亡,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定继承人的,自留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林权证仅为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迁出的,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法定继承人继承自留山林地使用权。 符合自留山继承条件的,限期内由村出据证明,持原林权证到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办理继承手续,凭原林权证进行申报登记,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注明原持证人、公证书编号。逾期不办理继承手续的,视为放弃,由集体收回。

(三) 自留山林地使用权转让后,不再属于自留山,其林地使用由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使用者应交纳土地使用费。全户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留山不得转让,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通过有偿使用林地的形式继续经营。

(四) 原自留山林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申请登记时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5/16 20:13:33

http://cache.baidu.com/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5392230e54f73d6f929b4228c3933fcf331d5c3437a5a654735613d4b10a3c40ed170fa1e73605644262a09abce831abac935e28882d35751a92044f934fa0dc3020d656964d98ac0e93bce733e3b9a3d8c82425dd52756df6f09c2b0203ba6ae7673bf4a7e95f652e07cb9c2715fe4e012b882331a136faf7446a108086ca2d46d459da7610e7b844c32964b204d46f0c524e&p=857bd35486cc42a834be9b7f0c4083&user=baidu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保持自留山稳定不变。已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和流转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5/17 10:3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然可以依法继承。在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西省森林条例》更是明确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山上的林木归其所有,自留山可以依法继承。不仅仅自留山可以继承,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只要还在承包期限内也可以依法继承。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5/17 10:56:00

您好,只有还在承包期限内,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原自留山拥有者全户迁出、自留山业主死亡内无法定继承人、迁入敬老院五保户的,自留山可由集体收回,视其经营状况,由集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对原自留山证进行注销登记。收回集体的自留山,登记时也要列表公示,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