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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风雨同舟     提问时间: 2008/5/16 20:38:40
邮箱:755497517@qq.com
问题:
 
    非常感谢专家的对林权证方面政策的解释。我还想请教:就是我的祖父母是农村户口,均已去世。我们都是城市户口。村上能收回林权证及山林吗?(祖母是去年去世的)。林权证是2005年发的。我们还有使用权吗?再次表示感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5/17 10:2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然可以依法继承。在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西省森林条例》更是明确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山上的林木归其所有,自留山可以依法继承。不仅仅自留山可以继承,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只要还在承包期限内也可以依法继承。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5/17 11:01:53

您好,只有还在承包期限内,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原自留山拥有者全户迁出、自留山业主死亡内无法定继承人、迁入敬老院五保户的,自留山可由集体收回,视其经营状况,由集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对原自留山证进行注销登记。收回集体的自留山,登记时也要列表公示,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