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如抵押)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抵押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金融部门制定的《贷款抵押操作方法》认可林木可以抵押
金融部门制定的《贷款抵押操作方法》明确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林木等不动产;
(二)抵押人所有的或者国家授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仪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
(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五)国家授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六)其他依法可以设定的财产。
(三)目前,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如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在现实操作中成功的可能性较低
目前,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在现实操作中还有一些难度,主要是因为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我国对森林资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征占用林地必须经过林业部门审批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林木作为活的生物,在抵押以后还存在可能出现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等较大的风险,由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发育和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仍需要有一个过程,使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实际变现能力较差。因此,现实中金融部门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的申请一般都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积极性不高。在开展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方式中,金融部门对抵押物的认定、是否同意给予贷款具有决定权。为配合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开展,2004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目前南方部分省区在开展林权制度改革中正在探索并尝试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的融资办法,在借贷双方的配合下,该项贷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