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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我要吃饭     提问时间: 2009/11/2 19:08:44
邮箱:hylcsbk@126.com
问题:
 

   我是一名国营林场工人,最近有我们林场相邻的村社老百姓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唆下,拿了一张五三年的土地使用证(且土地使用证残缺不全,四至不清)来,硬说我国有林内有上千亩林地是他们生产队的。

  而该林地是我场职工以及民工在1974年至1982年几年内造的林(该生产队老百姓也承认是我们林场造的林,我场在1999年在该林地内也间伐了约三千立方米木材,当地老百姓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一直抚育管理至今,现已成林。

 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唆下,当地老百姓就上山阻挡我们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时组织人员到政府上访。

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就不断要我场提供相关证据,现我场已提供了1987年政府颁发的林权证,1960年、1977年、1983年省森勘大队测绘、规划的我县的森林资源分布图,图上明确标明 了该林地权属我场,我们只知道该地是五一年大森林收归国有时就收了的,现在县档案馆已查不到具体的资料了。

请问专家,我们林场该要如何才能打赢该林权纠纷呢?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在天涯问答上看到过五三年土地使用证已失效的说法,但找不到相关规定,请专家多多指教!拜托!拜托1

 

回复专家:吴海勇,回复时间:2009/11/2 22:11:10

       五三年的林权证肯定已失效了,因为82年国家进行了林业“三定”,现在又搞了林改,肯定是以最近一次的林权登记为准,要不然他拿一张解放前的林权证明那又怎么办?这个在我国民法通则里有规定,合同法里也有相关依据。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3 8:48:25

请当地县人民政府林权调处机构调处。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3 8:53:57

请看政策问答:http://epaper.xplus.com/papers/csb/20090701/n14.shtml

■土改时发的土地证还有法律效力吗?   

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期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所有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凭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1956年,我国对农村初步完成了将土改时分给农民私有的耕地、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改革;1962年,将包括农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对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土改时的土地证虽然没有收回,但实际上已失去法律效力。


 

回复专家:阳桂平,回复时间:2009/11/3 8:54:00

1、国有林场与老百姓关于林地林木争议,近年来比较多。是老百姓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以错误认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重要思想的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必须严惩。否则,今天割一点,明天割一点,林场无法经营。

2、1980年开始进行的林业“三定”,是在原来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查山定界,造册发证,进一步稳定山权林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书不仅是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五三年的林权证肯定是无效的。

3、我认为,政府要你们提供证据,你们可以提供:当时造林的有关营林档案是重要证据。

相信你们找个律师,肯定会打赢官司,也要不惜一切代价一定要打赢官司。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3 9:01:58

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59027

桃源县政府对沙坪镇王某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回函

湖南红网: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于12月13日收到贵网站《百姓呼声》栏目组红调字[2007]1105号调查函,现将来函所反映情况具体回复如下:
  
  一、来函反映情况的基本案件事实
  
  桃源县沙坪镇官店坪村大溶组朱贤岗、朱元红、朱元军、朱文先、朱明星、朱立中、朱九先、何兴章、王汉书、王玉书、廖长发、李瑞佰等12位农户与本村青石溪组王福初、张甫生,庙山组张惠军、张寿军、张汉军、张义生、张志国、张银生、葛习坤、张立军、张秋生、张治洪等12位农户就位于沙坪镇官店坪村境内,座落山名羊角湾和炭山偏的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争议林地面积113亩。1962年“四固定”时期,争议林地归原红心生产队即现在的大溶组、朱家湾组集体管理,1982年“林业三定”时归官店坪村大溶组朱贤岗等12位农户承包经营,1984年桃源县人民政府为朱贤岗等各承包农户颁发了自留山使用证,由其分别经营管理至今。官店坪村青石溪组、庙山组王福初等12位农户在1982年“林业三定”时没有对争议林地进行承包管理,没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权属证明。
  
  二、相关情况的几点说明
  
  (一)争议形成始因:
  
  80年代初期,青石溪组王福初在其屋后属大溶组朱贤岗承包林地上造人工杉林。2004年上半年王福初砍伐此人工杉林时与朱贤岗因林木受益比例分成发生争议,继而引发到林地权属争议。
  
  (二)争议林地相关权属的历史异动情况
  
  1、争议林地中现属大溶组朱贤岗承包的林地范围在1953年土改时期曾在青石溪组王福初家庭所持1953年房地产登记册中的登记管理范围之内。
  
  2、1962年“四固定”时期争议林地调整到原红心生产队即现在的大溶组、朱家湾组集体管理。
  
  3、1982年“林业三定”时归官店坪村大溶组朱贤岗等12位农户承包经营并在1982年县政府为其颁发了自留山使用证。
  
  三、县、乡两级政府对争议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
  
  应当事人申请,沙坪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14日对权属纠纷作出了处理决定,之后又于2005年8月5日对前次处理作出复查,2006年3月24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以沙坪镇2005年8月5日作出的复查决定没有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向当事人交给救济权利、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沙坪镇政府的复查决定。2006年5月8日沙坪镇官店坪村大溶组农户朱贤岗等12人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对争议林地的相关权属进行处理,本府受理后,由县政府法制办派员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官店坪村大溶组朱贤岗等12位农户对争议林地所持1984年桃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留山使用证,“四至”清楚,与实地相符,官店坪村青石溪组、庙山组王福初等12位农户对争议林地无有效证据,其相应权属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县政府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的规定,1982年县人民政府对山林定权发证行为就是确权行为,对权属清楚的山林重新确权是一种重复处理行为。因此,我们以复查的形式对该山林权属作出以下复查意见:沙坪镇官店坪村大溶组朱贤岗等12位农户所持1984年县政府颁发的自留山使用证合法有效,官店坪村青石溪组、庙山组王福初等12位农户不享有争议林地的使用权。
  
  四、关于桃源县沙坪镇官店坪村青石溪组村民王福初反映问题的说明
  
  1、青石、庙山两组农户主张争议林地的权属理由是1953年“土改”时期该林地在王福初家庭所持有的登记册中的范围内,但实际上1962年“四固定”时期对该山林进行了调整,且1982年“林业三定”时县人民政府重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王福初等人收回祖业的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2、王福初在红网发帖,指名道姓指责案件承办人员的行为是报复行为。
  
  杨必胜系桃源县沙坪镇镇长,赵勇刚系桃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两同志本着对百姓负责、对案件负责的原则多次亲自上山踏勘,下村组调查,上门上户做解释工作,为该山林纠纷的调处做了很大的努力,却导致一方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指名道姓恶意中伤,王福初的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报复行为,应予及时制止。
  
  经综合调查,桃源县人民政府对该案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特此回复。

桃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章)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3 9:05:57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纠纷的通知
2003-03-26 08:43:31
【法规分类号】C622023198201
【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纠纷的通知
【时效性】失效
【颁布单位】福建省政府
【颁布日期】1982/01/06
【实施日期】1982/01/06
【失效日期】2000/12/21
【内容分类】林业
【文号】闽政(1982)2号
【题注】(根据2000年12月21日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将本文废止)
【正文】      
     去年以来,各地在开展山林定权发证工作中,认真解决了一批山林权纠纷问题,对促进林区安定团结,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有不少地方山林权纠纷久悬未决,边界区域毗邻地区争山争林不断发生,有的甚至引起械斗,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既影响安定团结,又造成破坏森林。迅速地处理好山林权纠纷,是广大林区干部、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山林定权发证工作中,抓紧处理山林纠纷。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的领导,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处理山林权纠纷,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层层负责,抓紧处理,才能搞好。凡有山林权纠纷的地、县、公社,都要把处理山林权纠纷列上议事日程,并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具体抓,各级山林定权发证领导小组要把处理山林权纠纷,作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措施,认真抓好,并组织林业、政法、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力量,深入有争议的地方,认真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凭证和现状,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依靠当地政府和群众,按照分级负责的精神,把山林权纠纷的问题尽量解决在基层。如双方纠缠不休,协商无效,应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二、认真做好纠纷地区的党员、干部思想工作。

     当前,山林权纠纷绝大部分是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营单位之间的争执。实践证明,如理好山林纠纷,关键在于做通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不点头,纠纷闹不起;干部不同意,纠纷解决不了。因此,在解决纠纷时,必须层层做好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阻力在哪一级就要做好哪一级的工作。帮助有关党员、干部认清处理好山林权纠纷与发展安定团结,搞好生产建设的关系,克服本位主义,宗派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做到讲党性、讲团结、讲政策、讲风格,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解决山林权纠纷。

     三、从实际出发,按党的政策,处理好山林权纠纷。

     在处理山林权纠纷中,应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对山林权属问题的有关政策法令为依据。凡在贯彻一九六一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应予承认。凡是过去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维护。解放后经上级政府作过处理决定的,应按原决定执行;同一争议问题,如果有过多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的决定为准。除此之外,应以土改(林改)时的凭证为依据确定权属;土改时没有进行山林改革的地方,以后来由县以上政府根据当时政策确定的山林权属凭证为依据。对若干具体政策问题,各地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土改时收归国有的山林,未发土地证,以国有林清册或林改册为依据;乡有林、村有林,未发土地证的,也以土改、林改册为依据。

     2.土地证、林改册的记载面积与四周范围发生矛盾的,要从实际出发,应以记载面积为依据。

     3.土改证、林改册和林木入社、林权处理时有关凭证,均不得涂改、添写。涂改、添写的凭证,一律无效。

     4.一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已明确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所以,解放前有关山林权属的凭证,不能作为现在处理山林权纠纷的依据。

     5.双方均无山林所有权凭证的,大片山林应归国有,小片零星山林应参照当前经营管理情况和有利生产,有利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多次协商解决不了的,收归国有,由上级林业部门确定管理办法。

     6.土改时,同一片山林重复分配的,双方都能提出确凿证据的,均予承认,并依据双方证据上的记载内容,结合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7.解放后新造的林木,林权纠纷应按谁造林管护,林权归谁的精神处理。

     8.毗连地区社队之间互相插花的山林,不能以行政界代替山林权界。行政界只能说明行政管辖范围,它与山林权属是有区别的,不能作为处理山林权纠纷的依据。

     9.土改时未发给土地证的“飞山”,归山林所在地社队所有或归国有;土改时发了土地证的“飞地”,也应归山林所在地社队所有,已入社的,应偿还林木折价款。

     以上通知,望各地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1/3 20:23:55

有一条总的原则:“后证管前证”,最近、最后一次的相关证据最具权威。如双方都没有,才往前推。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1/5 9:59:11

回答:

1、1953年的林权证肯定已失效了,因为82年国家进行了林业“三定”,现在又搞了林改,肯定是以最近一次的林权登记为准。

2、拿不出现在的“林权证”,就说明不了问题。

3、你们可以提供:当时造林的有关营林档案是重要证据。

4、“后证管前证”,最近、最后一次的相关证据最具权威。

5、最重要的一点是:谁提出,谁出证。他拿不出1953年的土地证(残缺不全法律不予支持)有效的证据,就不能证明现在有效。

我可以帮您出出主意:

步兆东联系方式:

地 址:辽宁朝阳市中山大街5157

邮编:122400 

单位:辽宁省干旱地区造林研究所

 朝阳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电 话:135041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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