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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a2911339     提问时间: 2009/12/7 13:59:04
邮箱:a2911339@126.com
问题:
 
专家你好,你的答复我还是不明白。我们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是当地县市林业局委托办理的,因此,书面通知违法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而违法嫌疑人不到指定的地点,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取传唤措施的。该怎么办啊! 盗伐、滥伐林木案是《森林法》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是否可以适用公安机关的传唤措施?望详细解答!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2/7 14:05:46

如果证据充分,当然可以采取传唤措施了。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2/7 14:12:44

只要是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可以采取传唤措施。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2/7 20:49:55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号)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六条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四十七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森林公安机关当然适用传唤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2/8 8:35:55

只要是有证据证明属于盗伐、滥伐林木,违背《森林法》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适用公安机关的传唤措施的。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2/8 23:49:09

没有那里规定公安机关不能传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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