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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kjyb1981     提问时间: 2010/2/19 7:29:13
邮箱:kjyb1981@163.com
问题:
 

请问林改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有哪些条款?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2/19 8:06:52

林权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晰产权。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即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这是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历次改革的根本不同和突破所在。  明晰产权,必须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和长期性。一是保持林地家庭承包的长期性。《意见》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是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政策的最长年限,完全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会动摇,给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二是维护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物权性。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享有平等的初始分配权,即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有三层含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林地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在承包期届满时应将林地返还给所有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对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  明晰产权,关键是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分为主。《意见》明确要求,除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少量林地以外,凡是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都要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要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产权。二是坚持“四权”同落实。《意见》对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目的就是要把这“四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考虑,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确保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能依法实现自主经营、自由处置、自得其利。三是坚持确权发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勘界发证是明晰产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历次改革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留下了有山无证、有证无山、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诸多隐患。这次改革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保登记的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四至清楚、权属明确。  第二,放活经营权。《意见》明确规定:“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里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可以自主决定;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农民生产的木材,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农户可以自主决定。  《意见》还规定:“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这项政策相对放活了公益林经营,将进一步提高公益林经营者的收益。  第三,落实处置权。《意见》明确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这项政策赋予了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利。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相互权利的交换。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原承包方将丧失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关于流转,《意见》进一步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这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了林权流转市场,有力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二是以“依法、自愿、有偿”为必要前提,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为依法公平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三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流转方式;四是明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鉴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安身立命的生产资料,应当引导农民充分考虑耕山致富、生活保障的需要,流转期限不宜过长,不要轻易改变林地原始承包关系,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第四,保障收益权。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二是征收林地必须补偿。依法征收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生活安置,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三是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不管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要求补偿资金落实到农户,进一步从政策上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四是严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乱收费、乱摊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10/2/19 13:11:45

       国家是2008年发文林改的,具体到各地时间可能不一样。请参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新华社14日受权全文播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意见》共21条,分5部分,约4500字,包括: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意见》指出,将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意见》还提出,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意见》强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系到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现代林业发展,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扎实推进。

受权发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6月8日)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2/19 15: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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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1)——林权改革;集体林权改革;林权改革政策;林改政策

1、为什么要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首先,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林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省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占全省林地面积85%的集体山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其次,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就是全心全意为广大林区群众谋利益,从根本上保护林农的权益,维护林农的利益,减轻林农的负担。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明晰林农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确保其处置权、收益权,减轻林农负担。
第三,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推进“山上办绿色银行”的重大举措。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提高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山区,希望和潜力也在山区。省委、省政府提出“山上办绿色银行,山下建优质粮仓”,突破口在哪里?从我省的优势和潜力来看,就是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的同时,放活商品林经营,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林业产业。而这正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出发点之一。
第四,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福建、广东、浙江等省已先行一步,率先改革,取得了不少经验。为了搞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2004年4月前后,我省派出专人赴省外学习考察,在省内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并在2004年9月选择了铜鼓、崇义、遂川、德兴、浮梁、武宁、黎川等7个县(市)开展了试点,目前试点进展顺利,为全面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奔小康步伐。
3、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就是做到“五个确保”: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林农负担明显减轻;确保林区乡村组织和林业部门的正常运转;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4、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总的原则是实行“四个坚持”:
坚持权益平等。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正操作,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5、如何理解“权益平等”原则?
答:这次改革要求,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并不是说把山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6、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
答: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是这次林改的一条最重要原则。这条原则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按照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和省林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改革试点方案”,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村民民主决策:一是村级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7、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即: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8、 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十六个字:“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
明晰产权。就是按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原则,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进一步明晰,落实经营主体,实现山有其主、权益平等。权属明晰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减轻税费。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取消市、县、乡、村制定的所有木竹收费;调整育林基金计费价格,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简称为:“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
放活经营。就是调整林木采伐管理政策,完善采伐许可证发放办法,放活商品林经营。打破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实行放开经营,产销直接见面,价格随行就市。
规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林地、林木有序流转。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9、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明晰产权,对集体林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⑴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⑵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限期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⑶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⑷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⑸“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
⑹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⑺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国有(含国乡联营,下同)山林,要稳定权属。国有林场山林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内部职工竞标承包,或吸引社会法人、自然人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式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或者向社会公开转让。

10、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根据我省农村林地大部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实际,研究承包方案的会议一般应为村民会议。
11、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预留一定数量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原则上不能预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
(2)改革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
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2、这次改革取消了哪些林业税费?
答:一是取消了木竹农业特产税。二是取消了市、县、乡、村自行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为落实上述两项内容,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农税[2004]19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进一步明确: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除保留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育林基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外,其它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对木竹的所有收费一律取消,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
另:《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收费项目。
13、这次改革对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作了哪些调整?
答:省委省政府规定“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厘米以下间伐材计费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其它商品材每立方米360元。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对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为:
⑴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cm(含10cm)以下间伐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为180元;
⑵商品木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分三档计征。10-14 cm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00元;16-20 cm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60元;22cm以上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400元,其中:20cm以上(含20cm)的阔叶树(杂木)计费价格为450元;
⑶标准竹(含尺竹以上)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小于标准竹的竹材按每1寸0.1元计算。
并要求各地从2004年9月15日起严格按上述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征收育林基金,不得另行制定育林基金计费价格。
14、这次改革对育林基金分成比例作了哪些调整?
答: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省、市共让利7%,全部补助给乡镇,即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分成比例为8%∶15%∶70%∶7%。上述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5、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答: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16、如何将“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给林农?
答:铜鼓、崇义等试点县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对已经流转了的山林,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协商提高林地租金、承包费,或对流转林木计算政策性让利款,补签协议,把政策性让利大部分落实给林农;二是对现有山林在目前市场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政府制定木竹收购指导价,定期向林农公布,确保林改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归林农。
17、发包方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根据我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其中包括不再收取承包费。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减轻税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组成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不应有“村民无偿占用集体林地”需要收取费用的说法;第三,和责任山相似的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也不再缴纳承包费。
18、将集体山场转让给其它经营主体能否收取费用?
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收取流转费用。但转让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对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后,所收取的流转费用70%以上应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留村集体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19、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领证时预交育林基金。
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加强对公益林、库区水源涵养林的采伐管理。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对公益林的毛竹要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20、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
答: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是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基层和林农,实现放活经营的一项主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
⑴提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便于基层及时安排生产,省林业厅将于每年10月份下达第二年的木材生产预安排计划。
⑵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公示制。做到所有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均由县级林业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⑶减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环节。今后的采伐申请,由林木所有者(林农)直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在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林木权属证明。由林业工作站审核后,提出拟批准采伐的建议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后,如群众无异议,即按公示内容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⑷严格按照省委19号文件的规定,适度放开毛竹、抚育间伐材、工业原料林等林木的采伐管理。
21、商品木竹是否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
答:商品木竹实行自主销售,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放开经营,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林业部门必须依法办理运输手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订任何限制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
22、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商品林。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
23、公益林的范围在林改时能不能调整?
答:划定公益林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本次林改的范围,虽然不包括公益林(公益林只需发放林权证),但公益林的问题又与林改工作息息相关,涉及老百姓的利益。群众对纳入公益林有不同意见的,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来处理:一是要向群众讲清道理,使群众相信国家随着财力的增长还会逐步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二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考虑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在目前财力还不是很宽裕,难以拿出大量的资金对公益林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公益林面积不宜划得太大,同时对划入公益林的尽可能拓宽利用收益渠道;三是在确保全县公益林不低于30%、重点公益林和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公益林不能变动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报原划定机关批准,对公益林区划作适当调整。
24、公益林是否可以采伐利用?
答: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对公益林的采伐利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但对公益林中的毛竹以及一般公益林中的非阔叶树种,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这是在当前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缓解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促进公益林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25、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有何要求?
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当重点向乡镇倾斜。在分配中应注意:一是农业特产税取消部分的转移支付属国家承担,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到位,分配的重点在乡镇;二是农特税的附加部分的转移支付,要按原实际收取的数额全部落实到村;三是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补助给因林改而减收较多的重点林业县,并且原则上应全部补助给这些县的重点林业乡镇,不能搞平均分配。
26、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县级改革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27、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首先,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张榜公布;其次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第三,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28、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29、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改革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得搞强行命令,不下硬指标。要提高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透明度,不允许暗箱操作。要让群众参与改革,依靠群众搞好改革。各级干部要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决不能利用职权为亲友在改革中捞取好处。各有关组织和单位决不能借改革之机私分钱物。在改革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不允许违背政策另搞一套,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
⑵工作要深入细致,保证质量。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林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先试点后推开。要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⑶要坚决维护好森林资源的安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汲取80年代林业改革出现的历史经验教训,严防一些地方借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森林。
⑷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切身利益,许多地方存在的老问题还没有解决,可能还会出现不少新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决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⑸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各级领导要深入第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酿成事端。在改革中发生乱砍滥伐、纠纷械斗重大案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0、如何推进国有场圃和森工企业改革?
答:国有场圃和森工企业兴办的加工项目和第三产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搞活经营。特别困难的国有林场,通过资产变现、流转山林、木竹税费减免筹措的资金,要确保用于改制和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允许以林木价值折股,以股权置换职工身份。有旅游资源的国有林场,要通过建立森林公园等途径积极发展森林旅游。
31、如何转变林业管理职能?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2、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一条法定原则,不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33、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
34、已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失的,村集体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或重新划给自留山。对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自留山主应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但如在该流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的,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35、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对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调处比较稳妥?
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36、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
37、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类自留山问题,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待林木采伐后,将山地使用权再归还农户;也可由集体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人,或重新划给自留山。
38、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林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本次林改后,以核发林权证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作为确定四至、面积的主要依据。
39、林业“三定”或“三定”之后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换证?
答: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自留山证属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林业“三定”时或“三定”之后已经发给农户,且农户也以此开发经营,当地群众没有异议,也不存在重复发证的,可以依此按照本次林改程序重新确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40、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41、位于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要以林区安定为前提,由村集体、自留山主与国有经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内的,可以由村集体负责在本村经营的范围内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国有林场与自留山主签订合同,明确林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处理外,对于整个村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无法调整自留山的,应在稳定自留山的前提下,把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及今后生态公益林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主。
42、已划定的自留山,后又被村集体收回统一按人口划分为各户责任山,又没有重新划给自留山,自留山户主要求恢复原自留山,如何办理?
答:集体将自留山直接转为责任山的,可以结合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予以恢复自留山性质;若将自留山打乱后划为责任山,但当时已经村集体统一研究通过或大部分村民无意见的,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可依法予以重新确认为自留山;若当时未经村集体统一研究或大部分村民有意见的,本次必须经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决定保留或调整,但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落实自留山政策。
43、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后,有些地方将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这次改革,若群众要求恢复按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并分别确权发证。
44、自留山、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本次林改时应发自留山证还是发责任山证?
答:原来已经实行“两山并一山”的,按家庭承包经营山(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45、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对林改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还没有收回的,应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精神,自留山稳定不变。
46、林改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外省),村组通过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时是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山林。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经营。
47、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和“无主山”的现象是正常的,只要“三定”时分配是合理的,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予以维护,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但有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调整:一是死亡缺户,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
48、自留山被工程建设征用,但国家给的补偿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老百姓提出要回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有机动山的,应重新划给自留山。没有机动山的,由村集体对原自留山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49、林业“三定”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因地方宗族势力大等原因被收回按祖山重新分配,各户经营至今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这次林改按照林业“三定”时确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进行确权发证。但如果其他群众在农户个人的自留山或责任山上有造林事实的,可以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造林者与山主的利益分配。具体操作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
50、村组根据县政府文件,将“三定”时分给农民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集体管理,后又打乱重新分给村民。现在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后一次分配的,这次林改如何处理?
答: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
51、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的政策,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30-70年,在承包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52、什么是农村林地家庭承包?
答:按照承包的具体方法和承包地功能的差别,《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两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存在重要的区别。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
53、什么是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指除家庭承包以外,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林地,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的承包。其主要特点是:
⑴可以联户、专业队(组)、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方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成员个人,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承包。
⑵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选择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⑶承包的林地主要是不适宜家庭承包的林地。
集体经济组织对林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应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对拟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54、责任山与家庭承包林地有何区别?
答:责任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均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林,一般认为只是在称呼上存在不同。责任山是林业“三定”以来,为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所接受的对家庭承包山林的习惯称谓。家庭承包林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法律名词。
55、农村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
答: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56、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57、林地家庭承包期多少年?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58、《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59、承包的林地被他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未经承包方同意经营他人所承包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以前经承包方口头同意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或承包林地被他人利用已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承包方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运用经济手段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也可以由村集体或乡镇组织出面帮助协商解决。以上方法无效时,还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60、村集体可否收回未进行有效管护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承包山?
答:承包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被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进行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上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1、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承包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恢复原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经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2/19 15:52:39

请您登陆我的博客,继续查阅: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e8865c54d8497f53574e0063.html(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2))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e5c90538c12d59f5b311c76f.html(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3))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f51dc13f87e606c57c1e716a.html(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4))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2/19 16:17:43

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答: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属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或《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2004年11月1日)实施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未经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收回林地。如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规范,村民有异议的,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以下方式处理:⑴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⑵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体山林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进行流转的如何解决?
答:根据《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2004年11月1日后,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山林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实施前流转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对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按照此规定,如集体山林流转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时间的给予维护;或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现林木生长良好、林政秩序正常的给予维护;或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未超过1年,承包人未做投入,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对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协商解决不成的,引导通过司法途径给予解决。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2/20 8:41:05

请登陆http://www.gov.cn/jrzg/2008-07/14/content_1044403.htm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