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木竹制家具成品和木竹大宗制品如何理解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宁乡县林业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8条所指大宗制品与国家林业局林资通字[1998]86号文件所称的‘以木材、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成品’如何理解执行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8条规定:“运输木材(包括半成品和大宗制品,下同),必须持有起运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基层林业工作站出具的《省内木材运输证》;运出省外的,必须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件应当随货同行。……禁止无证运输木材或者运输无证木材。”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执行《湖南省林业条例》有关操作应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湘林政函(1995)27号]第9条规定:“‘大宗制品’是相对于个人携带的少量或小件木制品而言的,是指成车成船批量运输的木制品,它既包含大数量的小件木制品,又包含小数量的大件木制品”。 上述规定及其解释与林资通字(1998)86号文件所规定的“以木材、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成品和木(竹)制工艺品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是明显冲突的。《湖南省林业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林资通字(1998)86号文件是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来讲,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高于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