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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zzyg     提问时间: 2005/10/31 17: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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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在福建宁德办一个野生动物养殖场,养殖山鸡、孔雀、野猪、绿壳蛋鸡等,申请养殖许可证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0/31 18:30:59

您好!请您点击如下链接浏览相关政策信息。

http://cache.baidu.com/c?word=%D2%B0%C9%FA%3B%B6%AF%CE%EF%3B%D1%F8%D6%B3%2C%D0%ED%BF%C9%3B%D6%A4&url=http%3A//www%2Ejinguitd%2Ecom/&b=11&a=0&user=baidu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0/31 18:33:42

广东省林业厅、水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

粤林[1989]147号

各市、县林业局、水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我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保护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全省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现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是在广东省境内经营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 到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内的到所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经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在本通知下发前已领有营业执照忍气吞声单位或个人,必须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底前按上述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领取《经营许可证》的无领有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的关法规给予处罚。

  2、对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只充许从事收购和销售经批准猎捕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禁收购、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特殊情况,确需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领取《特别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申请领取《特别经营许可证》属于国家一类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须经林业部或农业部批准;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须经省林业厅或省水产局批准;属于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须经省辖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者,要依法从严处罚。

  3、经批准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主动将经营情况报批准部门备查。

  4、从事饮食业和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向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不得直接向猎捕者收购。

  5、各级林业、渔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对领有《经营许可证》、《特别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检查监督。对非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罚。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5/10/31 19:57:30

您好,有关的具体情况可以查询当地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办证也要在他们那里办。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0/31 20:15:01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殖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作如下规定: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厅转报林业部审批后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厅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厅审批,由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林业厅备案,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发证机关 应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申领统一收费票据。
三、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资金、固定场所,以及相应的设施、技术设备。
2、具有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应的饲养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四、经批准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不得超种类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为更换种源野外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引进的种源以及驯养繁殖的后代出售时均应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驯养繁殖场,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后方可出售。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凭驯养繁殖许可证销售。
六、为教育、科研、展览等需要而建立的非经营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动物园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因疾病、伤残、自然淘汰、种源交换、更换血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屠宰、出售。赠送、交换的,必须按野生动物保护类别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七、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终止驯养繁殖的,办理终止手续后,不得再引进种源,并必须在30天内将原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监督下,按规定妥善处理。
八、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有权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