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 热门问题   ★ 精华问题   ★ 未回复问题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dongxiaoxiao     提问时间: 2010/11/24 9:05:34
邮箱:
问题:
 

你好,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应该怎样填写?

       请您给看看下面哪一种是正确的:

1、违法事实和证据   2008年8月22和25日,胡XX为淘铁沙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在XX镇张家嘴村外河滩砍伐意杨170,蓄积9.146立方米。价值2000元。胡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以上事实有胡XX本人供述,证人冯XX.XX的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技术鉴定等证据证实。

2、违法事实和证据   2008年8月22和25日,胡XX为淘铁沙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在XX镇张家嘴村外河滩砍伐意杨170,蓄积9.146立方米。价值2000元。以上事实有胡XX本人供述,证人冯XX.XX的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技术鉴定等证据证实。

3、违法事实和证据   2008年8月22和25日,胡XX为淘铁沙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在XX镇张家嘴村外河滩砍伐意杨170,蓄积9.146立方米。价值2000元。胡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11/24 11:14:28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对案件提出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的文书。


  “执法人”栏目,填写本案主办人员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处时间”栏目,填写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处罚意见之日止。


  “违法行为人”栏目,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执法人意见”栏目,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加盖本案主办机构的印章。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目,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审核人签名或者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印章。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的文书。


  “违法事实和证据”栏目中的“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证据种类。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主次分明并写明处罚种类、数额。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3个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人”栏目,应当填写负责查处本案的2名以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是将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或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送达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律文书。


  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代收人拒绝代收、拒绝签名、盖章而留置送达的,以及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是根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被处罚人的被罚没实物的文书。


  罚没内容应当将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


  第十九条 暂扣木材通知单,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是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文书。


  委托的内容,应当分别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是在当事人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后,要求听证,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请求、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的文书。


  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负责进行听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是由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林业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文书。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的文书。


  “委托代理人”栏目,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等。


  “听证内容记录”栏目,应当写明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和证据,鉴定和勘验结论,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11/24 11:16:13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发表日期:2008年8月5日      作者:邓建坤     【编辑录入:潍坊林业信息网】

     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我们是XX林业局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查看”字样。
     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差错率。 
     4、关于告知制度。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罚个人5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严禁在未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允许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山东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山东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毛白杨等杨类按黑杨标准,除杨树之外的所有阔叶落叶树按刺槐标准)。 
     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按蓄积计算的,应乘以0.6的系数。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以销赃价格计算。各县市区应有对不同木材的市场价格调查表。 
     7、关于证据采集使用。各县市区应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应急处理机制,林业执法人员应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出现场,并使用照相、录象等方式取证,不得拖延或事后再行调查,导致办案被动。对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应注意采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并找证人予以证明。 
     8、关于法律适用。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指明“违反条款”(禁则)和“处理依据条款”(罚则),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在“违法事实和证据”后面写明违反了《XX法》第X条第X款之规定;在“根据……”后面写明依据违法责任追究条款,两者不能只写一种,也不能混同使用。二是书写追究责任依据时,必须写明违反的《XX法》第几条第几款几项(没有款、项的除外),没有指明具体款项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清。三是对同一违法行为,追究两个以上违法责任的,在形成法律文书时,“主责”与“副责”的排列顺序,要按法律规定原文的顺序排列,不能自行变换顺序。 
     9、关于案件定性。在法律文书中要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名定性,在执法实践中,也要区别案件性质确定管辖范围。对无证采伐买卖活立木的,活立木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后,一般情况下,应由林木所有权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约定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一方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另一方采伐林木的,不能因其约定而免除其滥伐的法律责任。
对于毁林案件,凡以盈利性生产活动为目的的毁林,属于林业行政案件,由林业部门立案查处;凡以蓄意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毁林,属于社会治安案件,应以“毁坏公私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应以当面送达为主,并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难以当面送达的,应以挂号信邮寄送达,并保存邮局的挂号信收据证明,登记送达的具体时间。 
     11、关于规范行政行为。应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严肃工作纪律,除木材检查站外,禁止任何人擅自上路查车,收缴罚款时,必须票款分离,要求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款。杜绝商业贿赂问题出现,避免因行政收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规范,出现渎职案件,或被检察机关追究渎职行为。 
     12、私自砍伐枯立木属盗伐行为。2003年3月3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中指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3、团伙共同盗伐树木如何处理?某县林业局破获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三人共同作案,盗伐树木1.5立方米,林木价值900元,按林木价值6倍罚款,应予处罚5400元。在实际处罚时, (1)此类案件,如果盗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已经达到刑事立案起点,但每个人的盗伐数量不到2立方米,是否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每个人的刑事责任?(2)上述个案属于2立方米以下的盗伐案件,性质是3人共同作案,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对每个人处罚5400元,还是每个人各处罚总罚款的三分之一?
处理结果:该案中三人没有明确的主要违法行为人,并且分赃均等,县林业局按每人盗伐林木0.5立方米、林木价值300元,在盗伐林木价值5—10倍范围内,按林木价值6倍罚款,每人处罚1800元。 
     应注意:一是区别责任,二是分别处罚,三是各发一份处罚决定书。 
     14、.盗伐林木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可否按两种违法行为并罚?李某既实施了盗伐林木行为,又实施了无证运输木材行为,其行为表面看起来似乎完全符合两个行为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了盗伐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种违法行为。但仔细分析一下,不难看出,李某的行为虽然表现为盗伐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种具体行为,但无证运输行为是李某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盗伐林木牟利的目的的牵连行为,因此,对李应认定为一种违法行为——盗伐林木行为。李某的行为在形式上虽然表现为盗伐和无证运输木材两个违法行为,但是这两个行为不是单独存在,而是表现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和违法行为上的连续性。二者的发生存在着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即李某盗伐林木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盗林木变卖挣钱,这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要动机;无证运输木材是为了完成“非法占有”这个目的的手段和过程的延续,而且两种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对李某应按其主行为——盗伐林木予以处罚,而不能按盗伐林木和违法运输木材两种行为并罚。 
     15、盗挖苗木是行政案件还是治安案件 
     某苗圃内的树苗连续在夜间被人盗挖,户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举报,派出所人员在夜间潜伏苗圃,将盗挖苗木者抓获。在讨论如何处理时,派出所到林业局协商案件管辖机关,有人认为盗伐的标的物是苗木,应由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有人认为这是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是苗木是否等同幼树。按照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为林业刑事案件,100株以下为林业行政案件,如果盗伐的苗木按幼树计算,100株是区别林业行政案件和林业刑事案件的界限,但苗木是在苗圃中培育繁殖的种苗,幼树是新栽植的幼龄树木,两者指向的标的范围不同,苗木不能等同与幼树。伐幼树要批准,挖苗木不必经批准。偷幼树侵犯了财产权和林业管理制度,偷苗木仅侵犯财产权。 
     二是林业行政案件还是林业治安案件。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问题是上述规定的“采种”是否包括苗木,根据《种子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林业苗木属于种子范畴,所以盗挖苗木是一种盗窃行为,属于林业治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16、村干部未按程序决策,应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按照规定,村集体采伐林木应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村委干部却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采伐林木,并且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便组织采伐作业,由此造成滥伐,其后果应由违反程序、错误决策的村委干部承担,不应由全体村民补种树木和缴纳罚款。 
     17、按法院的判决书采伐林木,算不算滥伐?(一)、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判决以实物折抵无疑是也正确的,但判决书中判令将林木采伐以其变现的形式折抵他人欠款的做法却超出了司法管辖的范围,属于不当行使司法权。(二)关于林木采伐的审批权问题,林木采伐的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权,一般情况下(依法)只能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来行使。 
     18、关于基本农田植树被砍伐的问题。一,土地管理法有禁则无罚则。二,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三,栽前和植后的法律适用不同。四,任何人砍伐基本农田树木,必须到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9、采伐经济林该如何处理?(一)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对于凭证采伐的范围,法律并未按将经济林排除在外,即经济林也应凭证采伐。(二)对盗伐、滥伐、故意毁坏的林木,无法测定材积,又不是幼树的,按照幼树株数计算。(三)经济林未进入盛果期的,按照幼树计算,进入盛果期的,按当年或上一年果品产量和市场价格计算。 
     20、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亦即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认定范围。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11/24 14:33:07

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其中的“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证据种类。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条、款、项、目。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主次分明并写明处罚种类、数额。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11/24 15:18:11

找个律师帮您代写,省事儿还能写到点子上。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11/24 18:22:56

下文可供参考: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2010年7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生产废水排入附近河道事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0年7月1日,你单位在生产正常情况下,有生产废水经集污池一缺口排入附近河道,污染周围环境。该废水水样经绍兴县环保监测站监测,COD为168mg/L,色度128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0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绍兴县环保监测站检测报告(绍县环监(2010)检字第178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0年8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0年8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县环罚先告字[2010]77-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