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因此,从幼苗开始就是人工培育的香樟,并不在保护之列。而“零星分布在村边、房前屋后的樟树”则完全在保护之列。
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二大类,一类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一类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又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
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如果属于野生香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即便是人工栽培的,也需按照《福建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以及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同时,办理完林木采伐移植后,还应相应的办理木材运输证才能进行木材的调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