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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rmg1     提问时间: 2011/3/16 15: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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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林业专家:

          你们好!

        我想请教一下:1982年由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现更名为晋安区人民政府)稳定林权发证领导小组签发的自留山证现在是否还有效。

        我们村的自留山证是1982年7月发放的,证上注明:此证是长期使用,不准出租,不准出卖,自留山上的林木和各种林产品永远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到1991年村委组织合股开发果园,当时没有签定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多年后果园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在此期间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果园的收益。到了2002年村委会将果园承包给外地人,我们还是没有任何收益,不知道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对吗?现在我们想要回自己的自留山,但不知道此证是否还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合法有效的,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属于自己的自留山。现在承包者正准备在山上种松树,许多村民不同意(怕他们种上树后去办理林权证),因此已发生数次冲突,烦请你们从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来帮我们咨询一下,农民哥急切期待你们的帮助,十分感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1/3/16 16:03:05

自留山证现在还有效,不过需要到当地林业局去换发新的林权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3/16 16:24:08

1982年自留山证只要符合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可以换发林权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3/16 16:28:37

1979年农村开始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80年代初期林业的“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生产责任制为标志的林权制度,是耕地制度改革的延伸。山林权属的问题是在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产生了责任山(承包山)和自留山,除集体外,个人也拥有对山林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在对山权权属进行划分时,按照“林业三定”原则及相关政策,由政府给重新分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登记造册,并颁发相应的自留山使用证。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3/16 22:30:58

拿着自留山证,到当地林业局去换发新的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