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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索南仁青     提问时间: 2011/4/10 11:50:49
邮箱:474566960@qq.com
问题:
 
我家有 1000多亩的松树林子,已经成了规模,目前家里的条件有限。所以特想用林权证贷款,可不知道要经过怎样的过程,也不知道可以贷多少钱,特想专家问下怎样办贷款手续,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4/10 14:47:53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义乌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增加对“三农”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委〔2004〕5号)、《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景观资产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  在义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
  第五条  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花卉、林木资产、森林景观承包经营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宜林荒山、荒地等的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
  以林木资产、森林景观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六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办理《林权证》的;
  (三)营造时间不满五年的用材林,但林地使用权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林权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须由抵押人提出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二)权属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须附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并经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名。
  (三)林农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证明,原林权权利人已死亡的,新林权权利人须提供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继承林权证明及其他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四)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附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书面决议。
  (五)共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出具发包方或委托方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并出具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合同书。
  第八条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在抵押期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  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借款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注销备案登记。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林权权利人。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
  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国家政策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
  (二)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持有并在年审有效期内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
  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
  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国家政策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5.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银行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要求;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应取得《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授权或决议;
  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
  第四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资金优先用于与农业、林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林权抵押期限、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合理确定。其中,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对列入国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省级政府规划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对于银团贷款项目,可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林地使用权系借款人租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已缴纳林地使用权租金的年限。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资金用于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财政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等项目。
  (三)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由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预算和发展实际下达,贴息率和贴息期限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规定执行,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最长为3年。申请国家、省贴息的,须经林业、财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申报。市财政贴息额包括上级财政贴息补助。
  第五章  林权评估
  第十五条  借款人、抵押权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的,可进行协议评估。价值认定有异议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事宜按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执行。
  第十六条  评估应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原林业部联合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须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抵押权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原则上按评估价值60%(含)以内确定贷款抵押率。贷款额度低于10万元的可免评估。
  第十八条  抵押额度以贷款抵押林权的评估价值或借贷双方认可的价值为参考依据,由借贷双方按一定比例协商确定,林权贷款抵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
  第六章  林权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  以林权抵押的,应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市林业主管部门为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负责拟抵押林权的合规性审核,办理抵押《林权证》的注记、《他项权证》和抵押物登记,负责办理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立项、核准(或备案)等。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借款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材料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三)抵押合同副本;
  (四)《林权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株数等;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价格确认书;
  (七)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明晰、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合法、有效。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簿》,输入电子档案以备查阅。所登记林权涉及的林木其他部门(公路、铁路、园林等)有采伐审批权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情况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林权证》“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他项权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他项权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抵押期间《林权证》由林权登记机关负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抵押担保范围的,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在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抵押合同、变更协议、《他项权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后应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在抵押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抵押贷款合同终止。抵押合同期满或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1)林权直接抵押、林权反担保贷款的,抵押人(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还贷通知书及《林权证》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林权担保贷款的,抵押人应在双方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物注销证明或解除合同协议、《他项权证》,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他项权证》由林权登记机关收回注销,《林权证》归还权利人。所注销登记林权涉及的林木其他部门(公路、铁路、园林等)有采伐审批权的,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应将注销登记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  担保服务与森林保险
  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的林木提供保险的,借款人须根据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林木保险。林权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拟抵押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或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公益林的,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核准制,对其他权属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提出采伐或权属变更申请的,须同时提供由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意见书。否则,市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抵押人进行采伐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内有权利和义务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如发生森林火灾、盗伐及病虫害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抵押权人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内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抵押人行为或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也不提供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三十一条  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属性和用途,导致降低抵押林权价值,政府按规定给予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监督管理,防止骗转林权、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现象及灾害发生。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抵押权人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以户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对贷款实行信息监测,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按季监督检查借款人及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情况,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债务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处置权,依法通过市场流转、拍卖、采伐等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一)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对符合采伐审批条件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由抵押人负责。采伐费用由抵押合同约定。
  (二)抵押物以市场流转、拍卖方式处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置。
  第三十五条  处置已抵押林权,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义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地基本都有这样的《办法》,大意也差不了多少。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4/10 14:49:19

此外,您还可以登陆后查阅更多的有关林权抵押贷款方面的政策规定的信息。

http://www.baidu.com/s?wd=%C1%D6%C8%A8%B5%D6%D1%BA%B4%FB%BF%EE%B0%EC%B7%A8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4/10 16:21:59

想用林权证贷款,请咨询当地林业局和银行机构。

-------------------------------------------------被 buzhaodong 修改于 2011-4-10 16:22:24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4/10 16:23:30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法》、《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

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5、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6、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7、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林业企业

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农村信用社授信的要求。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8、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9、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10、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五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座落在县级联社辖区内,并必须具备《林权证》,且产权清晰无争议。

第六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生态公益林;
  ()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资源资产;

()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第九条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并且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条 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借款人向县级联社(信用社)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拟抵押林权的《林权证》,经县级联社(信用社)审批同意后,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然后借款人持林木资产评估书与县级联社(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将有关资料送交县(市)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由县(市)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县级联社(信用社)收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农村信用社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贷款联社(信用社)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再次抵押、转让、承包给他人,不得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采伐等其他行为,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为防止因各种灾害导致贷款损失,贷款联社(信用社)必须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林木办理保险,同时要求林权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林权所有人(自然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林权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由贷款人优先受偿。承保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贷款联社(信用社)须要求被保险人签订《被保险人声明书》(见附件)。

第十四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经办联社(信用社)在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要求登记部门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抵押人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林权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抵押合同;
  ()《林权证》;
  ()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贷款联社(信用社)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抵押物品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处置已作抵押的林权,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拍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变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出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农村信用社优先受偿;
   
(三)折价。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后价款直接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
   
(四)诉讼。当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达成协议处置抵押林权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信用社处分抵押物时,林业部门要积极支持,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借款人追索剩余未偿还的部分;处分所得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五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抵押率

第十八条 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资金主要用于:

(一)造林、育林生产费用;

(二)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

(三)林产品经营、流通;

(四)小型林业机具购置;

(五)与林业生产经营及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方面。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时间不超过八年。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

第二十一条 抵押率

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被保险人(借款人)声明书

  

  

 

被保险人(借款人)声明书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县支公司:

 

本单位(人)在向贵联社办理借款业务的同时,为了防止因抵押林木遭受灾害导致贷款损失和加强对自身的保障,特自愿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办理《林木火灾保险》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单位(人)现作如下声明:

1)本单位(人)已经详细阅读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所有内容及规定,并同意遵守,现申请投保。

2)本单位(人)承诺将所经营的全部林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投保《林木火灾保险》,不得选择性投保。

3)本单位(人)承诺在该宗林权设作抵押和贷款未还清之前,如抵押林木发生火灾损失或被保险人(借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时,由贵联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同意将受益保险赔款优先用于还贷。

4)委托贵联社保管《林木火灾保险》保险单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客户联。

5)在该宗林权设作抵押和未还清贷款前,本单位(人)不得提前申请退保。

本声明书一式三份,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被保险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林木火灾保险保单号码: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码:                         

抵押林权证书编号:                        

借款合同号:                        

抵押金额:人民币                

借款金额:人民币                

林木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人民币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民币                

 

 

声明单位(人)(被保险人)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1/4/10 21:58:47

请与当地农业银行联系咨询。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1/4/11 20:31:40

与当地的“农村信用社”联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