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尹伯宝先生《一个体户想经营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写到: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也就是说首先要取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有一点需要说明,青蛙是虽然不属一、二级野生保护动物,但不能利用经营,这是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