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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谢先生     提问时间: 2005/11/17 9:39:35
邮箱:stoodd@sina.com
问题:
 
您好!现在很多公司在推广林权投资,您能介绍一下林权投资的政策、风险收益以及一些要注意的问题吗?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1/17 11:19:01

目前,关于林权流转的规则还不够健全,主要是林权流转程序不够明了,大多数未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可以说,在这方面立法滞后于实践。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林权流转的基本要求还是清楚的。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和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对林地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其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好合同协议。林地、林木权属转让后,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1/17 11:24:21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秩序,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用、征收林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所有者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后,该森林或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在流转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也随之一同流转。经营期满后林地使用权无偿返还给原林地所有者。
第五条 流转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六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埋藏物。
第七条 森林、林木及林地流转,应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报批。
第九条 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逐步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森林资源评价依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评估有效期为一年。
集体林和个人营造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得流转:
(一)重点生态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其它不宜流转的森林和林木。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收、征用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林地;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林地开发治理的。
第十二条 下列以有偿流转方式取得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可以再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受让方再次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需经原出让方同意。
第十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时,出让方已依法取得的林木采伐权可以随同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按照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期限,应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面积和林地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出让方林权有效期限;若出让方原林权有效期已满或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第十六条 出让方必须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十七条 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第十八条 流转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出让方享有流转森林、林木或林地所取得的收益权及按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国家建设征用、征收的林地除外。
第二十条 出让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受让方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在流转有效期间,不得干扰受让方依照合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督促受让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及时向林业部门报告受让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采伐利用森林、林木,对所取得或培育的森林、林木可再流转,收益归己;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流转期内允许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质押;
(四)依法享受有关林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林地在流转期间,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征收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流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
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林地的植树造林或者林业开发任务;
(三)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并及时更新造林;
(四)搞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第二十四条 流转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时,流转双方应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以便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一)流转合同;
(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及地形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基础设施和其他附着物现状;
(四)林权证书;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有林地使用权的拍卖和招标工作。
(一)转让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有权审批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前15日发出拍卖或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包括林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现有经营和资源状况、拍卖或招标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竞买或投标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四)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出让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竞买或投标者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
(五)竞买或投标者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或投标;
(六)拍卖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拍卖时应由公证机关到场公证;招标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后,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
(七)拍卖或招标的中标者应及时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并按规定支付转让费;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退还;
(八)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出让方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流转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林产品常年产量;
(三)流转时间和起始、终止的时间;
(四)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流转森林、林木或林地的四至界限平面图和流转时的资源现状分布图。
第二十七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的使用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持流转合同及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的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森林资源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1/17 11:35:53

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林木生长周期内发生的风害、冻害、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及病虫害的危害,都会对林木生长、木材产量和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二是如果立地条件不好,品种选择不当,经营管理管护工作跟不上,投资者也不会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三是林木生产效益的高低很重要的是取决于市场需求与市场价格。木材价格受国内外市场的影响较大,若干年后,其价格只能由当时的市场决定。投资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一方面在各种措施得力的情况下,会有一个较好的经济收益,但不会像有些宣传资料炒作的那样高、那么玄。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要有风险意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1/17 14:20:45

国外营林经验介绍 国际流行的重要金融投资产品之一:林权投资 (一)林权投资管理组织(TIMO) 林权投资作为机构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在国际上由来已久,其中主要的运作方式是TIMO(Timb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Organization,林木投资管理组织)。TIMO在上世纪60、70年代在英国首先出现,80年代在美国取得了巨大发展,并占据了世界领先地位。TIMO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主要机构投资者投资组合中重要性不断增强的资产类型。全球TIMO资产大约100亿美元,美国占85%。瑞银华宝(UBS)拥有世界上最大的TIMO之一。 TIMO作为专业投资林业的基金,通过购买和出售林权权益获取利益,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养老金、大学、家族和慈善基金会、个人投资者等。TIMO一般只专注于纯粹的林权权益投资,森林的日常管理外包给专业服务公司,以立木或原木的形式出售其产品。TIMO最具挑战性的工作是发现有足够投资价值的林地。 这样的林地需具备立地条件好、所在区域的木材市场和地产高速发展、立木的毛利润高等特点。在建立林权投资组合上,TIMO会通过多元化投资于不同林权期限、地点、树种、树龄和最终用途市场来降低风险。 TIMO在构造从林地所有者获取林权的交易方面具有很大的弹性可以涉及一块林地的全部或部分。部分的划分方式可以是地理位置、具体林权期限、树种、树龄或其他标准。林权可以全部包括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或仅为林地上的森林。补种或管护责任或被保留给林权的出售者,或被外包给专业服务公司。 (二)林权投资的特点 1、独特的、有形的、低风险的资产类型 林权价值不仅受市场因素影响,而且受其生物特性的强烈影响。林地出材数量是林权价值的主要决定因素。长期持有林权不仅可以获得出材数量增加和出材质量提高所带来的收益,而且可以通过灵活的采伐时机来缓解短期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林地的稀缺性和林木的优异特性及广泛用途,其风险很小。 2、 通货膨胀调整的平均收益率高 美国林权投资数据研究表明,通货膨胀调整的林权投资平均实际收益率为8%-10%。 3、可提高投资组合的表现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11/17 19:14:10

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如抵押)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抵押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金融部门制定的《贷款抵押操作方法》认可林木可以抵押


金融部门制定的《贷款抵押操作方法》明确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林木等不动产;
    (二)抵押人所有的或者国家授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仪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
    (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五)国家授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六)其他依法可以设定的财产。


(三)目前,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如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在现实操作中成功的可能性较低


    目前,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在现实操作中还有一些难度,主要是因为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我国对森林资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征占用林地必须经过林业部门审批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林木作为活的生物,在抵押以后还存在可能出现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等较大的风险,由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发育和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仍需要有一个过程,使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实际变现能力较差。因此,现实中金融部门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的申请一般都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积极性不高。在开展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方式中,金融部门对抵押物的认定、是否同意给予贷款具有决定权。为配合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开展,2004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目前南方部分省区在开展林权制度改革中正在探索并尝试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的融资办法,在借贷双方的配合下,该项贷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