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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bdtzh     提问时间: 2011/7/7 10: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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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专家:

           因我出有一84年现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留山证》中的一宗地,发证时,其四至范围包含了其它三块农田,现在县人民政府是否可以自我纠错撤销该宗地的林权登记,撤销的依据是什么?恳请回复!!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7/7 16:59:30

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保持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宜林地,已经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绿化的,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明晰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集体所有的有林地,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本次改革范围。“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没有明确完成绿化期限的,要明确完成绿化期限。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7/7 17:02:07

http://linye.hengshan.gov.cn/lyj/lgzl/lgzc/f9fe12cd-c228-482b-8b16-1b17e36d977e.shtml

这里面还有一些“自留山政策”,供您参考。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7/7 21:11:15

各省一些“自留山政策”,不一样。请与当地林业局咨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1/7/8 15:04:38

其四至范围包含了其它三块农田,自留山证内的自留山是有效的,其中的三块农田不应该属于拥有自留山证的人,应该属于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