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依法就地保护为好(您还可以申请保护补贴呢。)。迄今全国各地出台了不少有关古树名木的保护条例等,请看以下示例:
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六日印发)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城乡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应加强保护管理。
—、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科研价值、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国内外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的;
五、在园林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
第二条 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科研价值、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点缀作用古树名木,定为一级保护,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余的古树名木定为二级保护,报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古树名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权属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
第四条 本市的园林、多管部门分别是城市和农村古树名木的管理机构。
经园林、多管部门鉴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应该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并竖立明显标志,以资识别和保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凡属于单位所有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属于个人所有的由个人负责:散生在居民庭院里的,按照房产权属,分别由单位或个人负责。
园林、多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古树名木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支持配合。
第六条 古树名木一律严禁砍伐,不准攀折树枝,不准剥损树皮,不准借树木搭棚、作业,不准在树上挂物、敲钉、刻划。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三至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挖土、堆物、造房、作业,不准倾倒有害的废水废渣。禁止其他一切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七条 负责保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防和制止人为的破坏,发现树木有衰危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市、县的园林或多管部门、共同采取必要的复壮措施。如果有的树木经抢救无效,确已枯死,须经园林或多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予以注销,发给处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八条 要加强对古树名木经常性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依保护等级,分期进行。
对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每季检查、养护管理一次;对二级保护的树木,应每半年养护管理一次。
市和县的园林或多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爿:按照任务的大小,组织一支专业队伍,专门从事对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和抢救复壮工作,古树名木的所在单位或个人也要落实养护责任制和加强管理。
第九条 养护和复壮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对经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在城市,经园林部门鉴定,由城市三项费用酌情帮助解决;农村,由县(市)人民政府酌情帮助解决,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应鼓励其精心培植,确需补贴的,也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条 对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临时仓库、违章建筑、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园林或多近部门提出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其造成的危害。
第十一条 城建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与园林或多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不能迁移。
如属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应经园林或多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的,要严肃处理。因保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酌,园林或多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酌情课以罚款。对故意破坏古树名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