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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1425252     提问时间: 2011/11/23 13: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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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家是林木加工个体户,经营加工门窗、木门、门架等,每年都有木材堆积存储,林业部去年和今年都是以家中木材太多为由收取林业税,开口就要五千到一万,我想咨询的就是这个林业税怎么算?像我家经营的收入一年才一万左右,在我们这边的木工店都面临随便要税,而且木材多的有些要的税还少些,可以说说你的看法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1/11/23 14:39:58

国家没有林业税这个税种。

木竹经营及其加工产品征收的税费有4税5费,即:农业特产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植物检疫费以及市场管理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从2003年开始取消了林业保护建设费,中央决定从2004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2009年开始部分省市取消了育林基金。

1、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对生产农业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木竹经营实行13% 的销项税率,术竹加工产品实行17% 的销项税率,同时允许按“收购价格+农业特产税” 依10% 的进项税率或凭票购货税额抵扣。对小规模纳税人按6% 的税率征税,不抵扣进项税额。
2.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按术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的3% 计征。
3.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按木竹经营、加工单位(个人) 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的一定比例(市区7% 、县城镇5% 、其它1%) 计征。
4.育林基金、维简费。由林业部门按照产材县木竹经营、加工单位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格或按计费基价的5%以下 、8%计征。
5.植物检疫费。由林业部门对经检疫的对象按销售价的2‰ 计征。

6.市场管理费:由工商部门按进入指定市场销售木竹或成交金额不超过1% 的标准征收,未进入指定禾竹市场不得征收。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11/23 16:12:00

木材税收的征收范围包括木材、竹材、木竹成品、半成品、旧房木料、县内销售商品柴炭,所有木竹制品。纳税义务人是持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木材税收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营业税。一般纳税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其木材产品销售税收核定征收,核定木材等产品的销售数量,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销售价格和固定税率计征。

您一定问清楚他们收的是那一种税?再说了,就是缴税也不归林业部门征收啊。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11/23 16:18:17

施秉县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的通知
2011-10-24   

施府办发〔2011136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强县、城镇带县”发展战略,实现林业大资源、大产业、大发展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提高我县木材经营加工发展水平,达到林农增收、财政增长、企业增效的目的。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1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木材采伐与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贡献率直接挂钩。凡在我县境内采伐商品材的企业或个人,缴纳木材原料税费不低于300/m3(即育林基金不低于100/m3、国税不低于110/m3、地税不低于90/m3)。

二、严格执行企业木材生产原料供应与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贡献率直接挂钩。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生产规模的后备原料林基地,每消耗15立方米木材必须营造2亩以上后备原料林基地。

三、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在州内自由竞购木材原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木材贸易壁垒阻止木材市场自由流通。

四、林业、税务、财政、发改、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职责认真做好木材税费征收工作,确保我县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不流失。 

 

一一年十月十一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11/24 7:11:19

截至目前,国家没有林业税这个税种。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11/24 7:11:59

详细情况请你咨询当地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