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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hznz423     提问时间: 2011/12/24 15:45:33
问题:
 

各位专家好,我是县级林业局的一名林政综合管理人员,现在遇到一个问题想咨询各位专家。我们县某山区乡镇有一个偏远的山村(一直不通公路,走路得走两个小时),在房前屋后和责任地边零星生长有20株左右大径级银杏(胸径40至93厘米,权属全为集体所有,树龄75年以内),现在该村村民为了改善当地交通状况,以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名义给县林业局多次打报告,要求将该村集体所有的银杏树卖了修路,我局也多次派人实地进行过现场走访调查(最多一次派出了公安、林政、野保共计20余人的综合调查组驻村逐户调查了三天),现在情况基本清楚:树权集体无任何争议,树龄75年以内,起源人工(以上证明材料均有逐户签字证明,村民小组也有两次以上会议记录),该村村民一直要求卖树换路以改善交通,但是现在有一个问题无法解决,就是政策规定属于老百姓房前屋后以及自留地边零星自有的,权属个户的可以采挖移植,但是对于树权属于集体所有的没有明文规定,该村村民近两年来也一直不停来我局要求尽快批复,请问一下,在全国其他地市有没有类似的案例,他们是如何解决的(最好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我局能不能批准其采挖?因为我们再不行政审批的话害怕引起群众上访,激发新的社会矛盾。请各位专家尽快回复,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12/24 16:11:02

这些流程都走过了,为什么不能审批?建议尽快审批。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1/12/24 21:59: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采伐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初审,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1/12/25 19:45:39

不属古树名木、不是珍贵野生树种,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采伐。 另外,就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去处理,让部分村民以个人的名义申请,就完全合法了!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12/26 9:21:38

建议由村民自行解决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