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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a2911339     提问时间: 2012/11/26 21:26:07
邮箱:a2911339@126.com
问题:
 
专家你好,我所最近接到举报,有人在采挖国家保护植物桢楠树兜(树冠被采伐走后的树头),我所接报案后,出警将树兜进行暂扣。但不知怎么处理。请问,这人向树兜的所有权人购买采挖是什么行为?树兜的所有权人采挖是什么行为?依据什么法律处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2/11/27 8:25:00

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桢楠七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视情节可能会被判刑事处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1、这人向树兜的所有权人购买采挖应属同案犯;

2、树兜的所有权人采挖亦属违法行为。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2/11/27 8:32:35

但如果是人工栽种的人工林(如果有证),情形就与天然林有所不同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2/11/27 8:35: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明确指出采伐国家明文保护的珍稀树20株以上、或折合材积5立方米以上,属特大犯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同时规定:采伐一株国家受保护的珍稀树木都要报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2/11/27 9:00:43

桢楠是珍贵的用材树种,为国家重点保护的三级临危树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2/11/27 16:29:47

1、采挖国家保护植物桢楠树兜,必须依法处理。

2、桢楠是珍贵的用材树种,为国家重点保护的三级临危树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2/11/28 21:19:06

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分别构成非法采集、非法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