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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jlxlgb     提问时间: 2014/11/3 19: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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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2003年县政府颁发有〈林权证〉,确定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给一农户。2010年集体林改时,发现2003年颁发的〈林权证〉中,林地所有权人错填为xx林委会,(正确的应为xx村民小组)。县林改办也发了书面通知:要求农户将〈林权证〉交回变更。但该农户拒绝交回〈林权证〉。请问:县人民政府是注销该〈林权证〉中的林地所有权人“xx村委会”,还是发内容为:“林地所有权人由xx村委会变更为xx村民小组”的〈变更通知书〉给该农户?如果该农户收到〈变更通知书〉后又不将〈林权证〉交回变更,该怎么办?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4/11/4 17:26:10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为国家所有,一为集体所有。如你所述涉及的林地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可分为几种情况:一为村(行政村)集体所有,一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一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你所述涉及的林地土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而错误地写成了村(行政村)集体所有,应该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林地变更登记,重新发放林权证,因为不管是村集体所有还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该农户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没有影响,估计该农户可能担心收回林权证后不能及时得到新的林权证,通过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农户应该能够理解的,确实不行的话,先由村民小组申请林地所有权变更,办好新证后去换农户的旧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4/11/5 12:20:24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已经登记核发的林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交回原林权证,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不交回原林权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件直接登记:

(一)国有、集体所有林地被依法征占用转变为建设用地,当事人未按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二)林权权利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林权登记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更正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的,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变更或注销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该林权证作废,并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告。依法变更或注销的原林权自变更、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失效。

林权证书无法收回的,应在林权登记资料上注记权属证书尚未收回的事实。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4/11/5 12:21:14

各省的规定基本都是一样的。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4/11/5 18:05:33

各个省份基本一致的。你的情况最好到县级林政股咨询。或去省林业厅资源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