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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准确把握好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各项政策。退耕还林不仅是国家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也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机遇。各地要注重造林树种的选择和造林模式的优化,积极探索和引进新的造林模式,在生态效益优先的前提下,通过采取林果、林竹、林药、林草间作等多种合理的还林模式,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结合,使退耕还林既符合国家生态建设要求,又能使农户在退耕还林中尽快得到收益。同时,要积极创新经营机制,大力提倡和支持大户承包退耕还林,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退耕还林,积极推广"公司十基地十农户"经营模式,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植新的支柱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纳入退耕还林兑现现金和粮食补助政策的退耕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定。1998年9月4日以后新产生的开荒地还林,不得享受钱粮补助政策,只能按宜林荒山造林给予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各地在开展退耕还林的同时,要加强对现有林草植被的保护绝不允许边退耕还林边毁林开垦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五、退耕还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用种用苗生产和供应的组织管理,保证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品种对路、质量合格的种苗供应,满足退耕农户的需求。营造经济林或采用苗价较高的树种造林,种苗费用超出国家补助标准部分,应由农户自筹。种苗生产要立足本地,就近生产,提倡退耕农户积极参与育苗,从育苗生产中获取收益。
六、粮食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补助粮供应组织工作。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稻谷比例不低于40%,其他品种各地根据当地消费习惯和实际情况安排。退耕还林第一年,补助粮的发放分两次兑付,第一次为完成造林整地或确定退耕还林并已停耕,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经县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兑付补助粮的50%;第二次为退耕还林造林质量验收合格后兑付,现金补助也一并兑付清。以后每年的粮食和现金补助,均需在保存率、抚育、管护等工作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兑付。
七、实行生态移民或易地扶贫迁出区退下来的坡耕地,要通过"个体承包"等形式组织还林或大户承包创办林场,尽快恢复植被。对承包者给予种苗和造林补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现金和粮食补助。
八、农户退耕还林后,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山林权属确权发证、完善退耕还林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工作。调动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管林、护林的积极性,把"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落到实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九、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退耕还林政策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制订退耕还林规划。根据规划,每年逐级提报下一年度退耕还林建议计划。各地、州、市必须在每年7月份将下一年度建议计划报省主管部门。退耕还林实施县接到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或预安排计划)后,要遵循"生态优先、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分解落实计划,不搞利益均摊, "撒胡椒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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