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 热门问题   ★ 精华问题   ★ 未回复问题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南京树果     提问时间: 2005/12/10 19:56:10
问题:
 
各位专家你们好!
   我是南京的一位对林业投资感兴趣的女士,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所以想请各位专家给些建议:
云南九州财富林业有限公司在南京市中山东路成立江苏分公司,正在招聘,应聘人员进入后进行培训 - 考核 - 留用 - 忽悠之后自购林地(在云南现有林地-西南桦树,已生长9年,每亩4880,签5年合同后到期可以回购、准备春节前下发林权证、有税单)自说公司很正规,一条龙服务,还准备在媒体上进行招商等一系列活动。请问他们有这种实力来经营此项目吗?我想把房子卖了做为投资,但又感觉风险太大,所以请您指点方向,非常感谢!急切等待您的回复!!!!!!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12/10 20:37:18

     这是典型的“托管造林”,不要说卖房,就是有闲钱也不要投资到这种公司去!

     切记!切记!!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12/10 20:42:5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就“合作造林”问题致市民的十点提示

 

来源: http://www.bjfb.gov.cn/bulletin/popo.asp?num=79

 

    自国家颁布有关加快林业发展政策以来,多种林业投资经营方式应运而生,合作(托管)造林是其中的一种。一段时期以来,我市也出现了以公司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开展合作(托管)造林的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合作(托管)造林的基本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公司向投资者宣传种植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并有高投资回报。合作(托管)造林大多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模式开展。
    由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运行周期较长,涉及诸多政策问题,其经济效益的最终获取也受诸多因素影响。根据目前掌握情况,参与此活动人数多,投资大,已经出现了一些纠纷和公司运作中违法经营的现象。为了切实保护市民利益,防止投资损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提请广大市民在投资参与此类活动的过程中应注意关注以下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 关于速生丰产用材林的规划范围

    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我国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中,确定的速生丰产林建设地理范围应是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上,自然条件优越,土壤肥沃,水源充足,地势较平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构成影响的地区。符合上述条件的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十八个省(区)的部分地区被确定为我国速生丰产林基地,北京市不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规划范围之内。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行为,国家林业局明确规定“不予规划设计、不予任何补助、不纳入森林资源统计、不发放林权证”。

二、 关于林权证和采伐证发放的有关问题

    (一)《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核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证书的核发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内封套印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管理专用章”。林权证具有防伪标志,其印制实行统一编号。除特殊情况外,发证机关为区县级人民政府,填证机关为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林权证发放要严格履行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管理程序。林权权利人申办林权证要到林地林木所在地的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具体条件:一是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是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是无权属争议; 四是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将会及时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待审批后核发林权证。
    (四)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林权证不是持证人获利的保证,没有保证经济收益的作用。
    (五)根据国家土地法规保护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本农田上种植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不予登记和核发林权证。
    (六)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林木限额采伐管理与采伐许可证制度。林权权利人申请采伐林木,必须经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株数(或面积)和蓄积实施采伐。

三、 关于树种问题

    一般的讲,不同地区、不同气候条件下国家规定所适宜栽植的速生丰产优良品种是不同的,北京地区适宜栽植的速生优良树种主要是107杨、108杨、中林46杨、沙兰杨和意大利214杨。

四、 关于保险问题

    一些公司向投资者承诺,他们已向保险公司就所种植林木投保,如遇不测,投资人可避免损失。就此问题提示投资人关注以下问题:
(一)不同投保险种与投资人的投资保障程度是密切相关的;
(二)投保险种的涉保范围是否涉及投入资金本金及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回报;
(三)投保人与投保受益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四)保险公司对损失理赔的鉴定与认定有相当严格的程序。

五、 关于公司宣传问题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造林公司为吸引市民投资参与合作造林,在宣传上主要突出以下内容:第一,宣传合作(托管)造林是响应国家于此有关政策的新模式;第二,许诺投资参与造林后,可以为投资人申请办理到林权证明和采伐证明,保证林木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提前许诺若干年后,投资会有高的回报率,并以已经投保为承诺强调投资的安全性;第四,宣传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第五,宣传林权证可以抵押贷款、转让变现。
提请市民在确定投资前,应就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注意了解有关造林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情况,注意对林地地点进行实地勘察的重要性。

六、 关于投资回报问题

    林业具有生产条件较为苛刻、林木生长周期长,受气候和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大的特点;造林收益要受树木生长状况、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林木生长会受树木品种、立地条件、经营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的制约。在林木生长的较长时期内,上述因素的发展和变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 关于签定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市民投资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在签定有关协议时应关注自己的知情权并事先了解清楚有关政策与情况,仔细审查合同中有关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内容,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八、 关于投资人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权益保护问题

    投资人投资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具有投资经营获利的特点,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因此,投资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的投资人不是消费者。其权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九、 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的一些动向

    根据目前掌握情况,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以下动向,提请市民予以关注:
(一)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二)一些造林公司在宣传活动中,夸大事实,采用虚假方式,欺骗、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
(三)一些造林公司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聘是假,招商是真,招商热点有集中于吸引教师和离、退休人员投资参与的倾向;
(四)已经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 注意辨别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特点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国发10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2000年55号文件)中规定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征。主要是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服务)等方式交纳入门费,取得加入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三)先参加者从所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按其加入先后次序决定;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服务)的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以维持运做;
(六)打着“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旗号,或假借“专卖”、“网络营销”、“代理”、“特许加盟”等名义,或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发展人员、组织网络。

    提请市民要注意辨别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其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点,不要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对发现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有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行为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2/10 22:39:41

听我们的话,千万别冒这个风险!否则您将不能自拔,欲哭无泪啊。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2/11 9:24:41

揭开托管造林投资高回报的面纱

国家林业局针对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明确表态,已发放的林权证将进行复查。(来源:新京报)

    是“神话”还是“陷阱”? ——揭开托管造林投资高回报的面纱

    新华网石家庄5月19日电题:是“神话”还是“陷阱”?

    ——揭开托管造林投资高回报的面纱

    新华网“新华视点”记者张涛、李俊义

    近年

来,一种被宣传为“零风险、高回报”的托管造林方式由北到南,席卷我国多个省份。据宣称只需投资者在家坐等,数年后就可以得到少则数万元、多则10多万元的回报。尽管有关部门多次提醒高额回报背后存在投资“陷阱”,但投资者依然趋之若鹜。不久前,石家庄市一家托管造林公司卷款潜逃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关注,托管造林真是“天上掉馅饼”的神话,还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

    快速致富:众目睽睽之下设骗局

    所谓托管造林,是指造林公司承包、收购某地已有林地或新造林地,再将林地以单位面积出售给投资者,同时林木权属也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委托造林公司进行管护经营,到一定年限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河北杜邦林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公司”)就是这样一家公司,2004年10月成立后,通过媒体不遗余力地对外宣传“绿色银行”、“收益率高达20%”等,并宣称已在新乐市某乡以每亩400元的价格向当地农民租赁林地,建起了“河北杜邦万亩速生林基地”。在这样的蛊惑面前,共有31位投资者投资,总金额150万元。但3个月后,这家公司实际只支付了租林地订金10万元,老板就携投资者的150万元,逃之夭夭。

    一位姓刘的投资者说,按照杜邦公司与他签订的协议,只要缴纳林地费和托管费5万元,就可以购买10亩林地,每亩含50棵欧美速生杨。7年后每亩可出木材15立方米,获纯利1万元,这样5万元就变成了10万元。为了增加可信度,公司还组织投资者前往新乐市观看“林地”,但严格控制投资者与当地村民接触。没想到这是事先设定的骗局!

    据了解,目前仅在河北招商的就有18家托管造林公司,多数的运作模式与杜邦公司相似:它们往往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发展速生丰产林,快速致富,以少则20%,多到百分之七八十的高投资回报率吸引群众参与投资、招商合作、托管造林,而且宣称其“风险为零”。

     高额回报:“馅饼”还是“陷阱”?

    记者近日参加了一家托管造林公司在石家庄的“投资见面会”。

    这家号称是全国最大的托管造林公司,宣称其在5年之内,种植速生杨1500万亩。该公司的运作方式是,只要每个投资者交纳公司2.6万元,就可以得到远在内蒙古的一块面积10亩的林地,这块林地由公司管理、照顾,投资者只需在家坐等,甚至可以不必知道自己林地的所在位置,长势好坏,8年后就会得到高额回报。

    按照这家公司的总经理的解说,以每亩林地有60棵速生杨计算,8年后成材,10亩林地的收入至少有12万元,纯利润近10万元。

    “这有点像天方夜谭。”河北省林业厅的一位专家说。他告诉记者,在河北省,一亩地至多可种40棵树木,大约可产10方木材,以一方600元计算,毛收入不过6000元,10亩地不过6万元,去除树木成材前的人力、物力投资,纯收入也就区区数万元,12万元绝对不可能。更何况,内蒙古许多地方的环境并不适合种植速生杨,8年之后林木能否成材还得打个问号。

    还有另一个地方需要打上问号。这位专家说,号称短短数年之内完成1500万亩的种植面积,在业内人士听来,这是一个过于浩大、难以完成的工程。以河北省为例,近几年,河北省每年完成300多万亩的种林面积,需要投资10亿元人民币左右,动用人力无数,即使在不计林木死亡率的前提下,5年时间达到1500万亩也是一项无比艰难的任务。举全省之力都存在很大困难的任务,一个公司又怎会有如此庞大的人力和物力?

    按照有关法规,造林公司的夸大宣传实际已涉嫌非法广告,应接受工商部门查处。然而,石家庄市工商局市场分局执法科科长王岱说,此前一段时间,大多托管造林公司的对外宣传多是通过当地媒体,但近来媒体上已鲜见此类广告,目前主要是通过散发传单、业务员游说的方法吸引投资者,他们对非法宣传“围剿”起来难度不小。记者参加的“投资见面会”上,随机询问了几个来“听课”的市民,他们的回答是一致的:之所以听说此事,是偶然碰到该公司的业务员,并在其主动搭讪、游说下抱着好奇心理来看看的。

      造林风险会不会演变为金融风险?

    近两年来,托管造林在内蒙古、黑龙江、辽宁、山西、河北、湖南等地都有出现,金融部门认为,由于托管造林是一种社会融资行为,如果监管缺失很可能由造林风险演变为金融风险。

    河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工作人员说,目前托管造林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程序与一般商业公司无异。但套用金融部门有关规定,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托管造林公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应属变相非法集资范畴。

    河北省银监局工作人员说,投资者购买的是一种将来的收益期望值,在很长时间内,这些公司很可能因为出现各种市场或种植问题而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可是他们为达成交易,往往作出兑现承诺,这有变相还本付息特征。据介绍,对于托管造林经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认定。

    河北省林业厅相关处室的一位负责人说,目前的法规还不能认定托管造林就一定是变相非法集资。因为造林公司与投资者是一种买卖关系,而非纯粹的集资。但一些公司的宣传中存在严重不实现象则是肯定的,我们的态度就是提醒老百姓,谨防上当。

    但事实上,认定托管造林为非法集资在其他一些省份早有先例。2004年5月,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侦办了“中天集团”涉嫌非法集资案,该集团以种植速生杨可快速致富为由头,非法吸收公众投资款6900万元,该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7月,山西璞真集团涉嫌非法集资案在晋中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该公司通过托管合作造林模式,实施“速生丰产林项目”,按照委托合同,客户每投资1万元,璞真承诺5年后回报2.2万元。

      造林市场亟待健全制度

    针对托管造林项目存在巨大投资风险的现实,有关人士认为,需要对其加大监管力度,但是目前与此有关的监管规章、办法还没有出台。林业、工商、金融等部门需要联动,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

    河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工作人员说,目前,对于托管造林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没有具体要求。这样,一方面有的公司不按金融部门规定制订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夸大事实,另一方面也使有的皮包公司参与进来,使投机行为成为可能。托管造林作为一种社会融资行为,必须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在工商部门注册前应经金融部门严格审批。

    河北省林业厅有关同志说,由于没有权威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许多投资主体对林业不了解,导致投资杨树幼林有些盲目。无论是市民最初购买的林木,还是几年以后需交易的林木到底身价如何,都需要建立林业资产评估制度,防止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针对投资存在的风险,有关人士呼吁建立全程监管机制。工商部门应注意观察造林公司经营动态,防止虚假、夸大事实的宣传。同时要防止类似杜邦公司的那样的抽逃资金行为。(完)

    国家林业局明确表态:不赞同夸大回报集资造林

    专家提醒:警惕打着“造林”旗号的“绿色陷阱”

    托管造林调查:公司现炒林地农民要求还耕(图)

    林地销售诱骗老年人四大陷阱 形似传销环环相扣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5/12/11 15:00:28

您好,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林业受益周期特别长,请慎重考虑您的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