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2/17 15:42:15
浓硫酸处理厚荚相思种子主要是解除种皮坚硬种子的休眠。这种破皮处理,处理时要随时注意观察种皮,待种皮变灰暗并有浅裂纹时即可(不一定是30分钟),具体情况根据你的实验条件而定,并用清水冲洗干净。注意一定要重复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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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12/17 16:03:00
长时间浸在水里,可要经常检查一下。
我做其它种子的发芽试验的经验是:干湿浸种,浸20小时左右,滤出、摊2--4小时;目的是防止烂种。个人经验,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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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2/17 20:46:15
一定要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否则结果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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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2/17 20:55:37
林木种子发芽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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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测定种子的发芽能力是为了确定播种量和一个种批的等级价值。
2 发芽条件
2.1 水
发芽床自始至终保持湿润,以保证不断向种子提供所需的水分,供水量取决于受检树种的特性,发芽床的性质以及发芽盒的种类、检验者的经验等。
发芽测定所用的水不应含有杂质,水的PH值应在6.0至7.5之间。
2.2 温度
发芽测定所需的温度见附表1。
2.3 通气
要保证种子发芽期间有一定的通气条件,但不能使种子周围的空气干燥而影响发芽。
2.4 光照
发芽测定中每天都应给予8小时的光照,使幼苗长势良好,不容易遭受微生物侵害,也便于评定。
光的强度为:750—1250Lx冷白色荧光。
3 发芽器具
3.1 发芽床
3.1.1 纸床
用做发芽床的纸应是疏松、通气、无毒、无菌,容易向种子不断提供水分的滤纸或其他类型的纸,或者洁净无毒的纱布、脱脂棉。种子排放在床面,应尽量使种子表面积大的一侧贴于床面。
3.1.2 沙床
作床的沙应当颗粒均匀一致,沙颗粒直径为0.05至0.8mm,沙需无菌、无毒,沙的PH值应在6.0—7.5范围内,沙不能重复使用。
3.1.3 土床
只有在纸床、沙床上发芽的幼苗出现植物毒性症状,或者对纸床上的幼苗的鉴定发生怀疑时,才可以使用质地疏松、结构良好、不会板结的壤土作床,使用时不能挤压。质地紧密的土壤应适当混加蛭石或沙。土中不能混有任何种子。土的PH值应在6.0—7.5之间,土不能重复使用。
3.2 发芽器具
3.2.1 发芽盒
用于纸床的带盖的、内具有孔隔板的透明发芽容器。盒的长度和宽度应能容纳四次或至少两次重复的种粒。盒高应略大于受检树种正常用苗的高度。发芽床铺放在具有孔眼的隔板上。隔板同盒底之间的空间用于存水,使盒内的相对湿度尽可能接近100%。
3.3.2 直立板发芽盒
有机玻璃制成的长方形盒,盒高约20厘米。盒内可以垂直嵌入若干块中心距约2厘米的有机玻板。在玻板顶边之下适当距离处播放一排种子并覆以和玻板等大的湿滤纸。滤纸下端浸入盒底的水中向种子供水,改变滤纸下端入水的深度可以控制供水量。盖上盒盖可以保持盒内空气湿度。从玻板的反面可以清晰的观察种子的发芽状况。
3.2.3 带有水箱的发芽装置
主体是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制作的水箱,水箱顶板上排放钟形发芽皿,钟形发芽皿的芯带穿过顶板上的孔眼伸入水箱吸水,水温由控温器控制,为发芽环境提供所需的温度,水箱上方悬放冷白荧光灯管。
3.2.4 发芽箱
能调控温度、湿度和光照的密闭箱体,箱内的隔板承放纸床,直接排放供检样品。
3.2.5 发芽室
能调控温度并有光照设备,专供发芽测定使用的房间。
4 测定样品的提取
发芽测定所需样品可从净度测定之后的纯净种子中提取,用四分法将种子分成四份,从每份中随机提取25粒,组成100粒,共取四—六次重复,种粒大的可以50粒或25粒为一组,四—六次重复。
5 测定样品的消毒处理
用5‰高锰酸钾浸种1—2分钟后拿出,用清水冲洗。
6 测定样品的预处理
一般可用始温45?/FONT>C的水浸种24小时。
7 置床和管理
7.1 每个重复的器皿应有编号,种粒的排放应有一定的序列,种粒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免幼根相互接触。
7.2 要每天检查发芽环境的水分和温度状况,水分不足的要及时加水,但切忌水分过多。各重复之间的水量要力求一致。
7.3 检查时发现轻微发霉的种子,可捡出用清水冲洗,冲洗后仍放回发芽器皿中,并做记录。
7.4 采用沙床(土床)时,需光种子压入沙(土)的表层。
8 观察和记载
8.1 发芽的情况要定期观察,并用附表7记载。初次计数和末次计数必须有记载。
8.2 生长到一定阶段,必要的基本结构都已展现的每株幼苗都必须据3.11和3.12进行评定,并在计数后从发芽床上拣出。严重腐坏的幼苗也应拣出,以免造成次生性感染,呈现其他缺陷的不正常幼苗,则应保留在发芽床上直至末次计数。
9 发芽测定持续的时间
发芽测定的天数从置床之日算起,各树种持续的天数见附表1,这个天数不包括种子预处理的时间。
10 发芽结果的计算
10.1 发芽测定的结果,用发芽率表示。
10.2 发芽测定结果时,分别统计各次重复中正常发芽粒的百分率。先按表4检查各次重复间的差异是否为随机误差,如果各重复中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距没有超过表4的允许范围,就用各个重复的平均数作为该次测定的发芽率,平均数计算到整数。
表 4 发芽测定允许差距
平均发芽百分率 |
最大允许差距 |
99 |
2 |
5 |
98 |
3 |
6 |
97 |
4 |
7 |
96 |
5 |
8 |
95 |
6 |
9 |
93——94 |
7——8 |
10 |
91——92 |
9——10 |
11 |
89——90 |
11——12 |
12 |
87——88 |
13——14 |
13 |
84——86 |
15——17 |
14 |
81——83 |
18——20 |
15 |
78——80 |
21——23 |
16 |
73——77 |
24——28 |
17 |
67——72 |
29——34 |
18 |
56——66 |
35——45 |
19 |
51——55 |
46——50 |
20 |
10.3 采用重量发芽法时,测定结果用每克测定样品的正常发芽粒数表示。计算时,利用表5检查重复间的误差是否为随机误差。如果4个重复中正常幼苗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等于或小于最大允许差距。该次测定可靠,以4个重复单位重量的正常幼苗数的平均数作为测定结果填报。
表 5 称量发芽测定允许差距
供检样品总重中
的正常发芽粒数 |
最大容许差距 |
供检样品总重量中
的正常发芽粒数 |
最大容许差距 |
1 |
2 |
1 |
2 |
0—6 |
4 |
161—174 |
27 |
7—10 |
6 |
175—188 |
28 |
11—14 |
8 |
189—202 |
29 |
15—18 |
9 |
203—216 |
30 |
19—22 |
11 |
217—230 |
31 |
23—26 |
12 |
231—244 |
32 |
27—30 |
13 |
245—256 |
33 |
31—38 |
14 |
257—270. |
34 |
39—50 |
15 |
271—288 |
35 |
51—56 |
16 |
289—302 |
36 |
57—62 |
17 |
303—321 |
37 |
63—70 |
18 |
322—338 |
38 |
71—82 |
19 |
339—358 |
39 |
83—90 |
20 |
359—378 |
40 |
91—102 |
21 |
379—402 |
41 |
103—112 |
22 |
403—420 |
42 |
113—122 |
23 |
421—438 |
43 |
123—134 |
24 |
439—460 |
44 |
135—146 |
25 |
>460 |
45 |
147—160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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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对未发芽粒的鉴定
测定结束时,应分别统计计算不正常幼苗、硬粒、新鲜粒和死亡粒的百分数,根据要求还可以计算空粒、涩粒、无胚粒和虫害粒的百分数。
12 重新测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布置测定。重新测定仍按上款规定计算结果并检查误差。
怀疑是休眠干扰测定结果时,可以仍按附录 B表B1的
发芽条件,但选用一种或几种解除休眠的方法重新布置一次或同时布置几次测定,将其中最好的结果作为测定结果填报,并注明所用的方法。
由于病毒或真菌、细菌蔓延干扰测定结果时,可以使用
沙床或土床重新布置一次或同时布置几次测定。必要时还可加大种粒间的距离。将所得的最好结果作为测定结果填报,并注明所用方法。
难于评定的幼苗数量较多而干扰测定结果时,可以仍按
附录 B表B1的发芽条件,用沙床或土床重新布置一次或同时布置几次测定。将所得的最好结果作为测定结果填报,并注明所用方法。
由于测定条件、幼苗评定或计数显然有误时,应当按原
用方法重新测定,并填报重新测定的结果。
由于其他不明因素使得各重复间的最大差距超过表 5
规定的容许误差时,应当提取测定样品用原定方法重新测定。如果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测定结果一致,即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超过表 7规定的最大容许差距,则以两次测定的平均数作为测定结果填报。如果两次测定结果不一致,即它们的差异超过表6规定的最大容许差距,应当仍用同样的测定方法布置第三次测定,以三次测定中相互一致的两次的平均数作为测定结果填报。
表 6 两次测定的容许差距
两次测定的平均发芽百分率 |
最大允许误差 |
98—99 |
2—3 |
2 |
95—97 |
4—6 |
3 |
91—94 |
7—10 |
4 |
85—90 |
11—16 |
5 |
77—84 |
17—24 |
6 |
60—76 |
25—41 |
7 |
51—59 |
42—5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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