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87年9月5日)
(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 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 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 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 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 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 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m3~5 m3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m3~20m3或幼树50 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m3~2.5m3或幼树50~1 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m3~10m3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 上述损失。
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 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