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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魏颖锐     提问时间: 2006/1/4 20:19:35
邮箱:wyr8795@56.com
问题:
 
各位专家:
  关于回复中的<国家扶持私有林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税费减免、林业补贴、信贷优惠、项目基金等>能否详解?!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4 20:41:41

前面我已经讲过,各地出台了许多关于非公有制林业的扶持政策,扶持力度各不相同,也各有地方特点。例如以下就是辽宁新近出台的优惠政策(其它各地的优惠政策请您浏览:http://www.baidu.com/s?ie=gb2312&bs=%E8%F1%CA%F7%D4%D4%C5%E0%BC%BC%CA%F5&sr=&z=&cl=3&f=8&wd=%B9%C4%C0%F8%B7%C7%B9%AB%D3%D0%D6%C6%C1%D6%D2%B5%B7%A2%D5%B9%D5%FE%B2%DF&ct=0):

辽宁出台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政策

http://www.huagn.gov.cn 2005/10/14 16:04 华经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2日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尊重和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政策扶持,搞好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服务和管理。
  
  2004年12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摘要如下。
  
  建立健全有利于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1.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原则,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
  2.在国有林业内部引入民营机制。国有林场应鼓励和扶持职工发展自营经济,将其作为职工致富乃至分流富余人员的途径。鼓励非公有制经营者以购买、参股、租赁、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森林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参与国有林业企业改革、改组、改制和林业经济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公有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林业,盘活公有制林业企业的存量资产。
  3.鼓励森林资源依法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要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一步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特别是流转后应当用于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流转服务工作,为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4.保护非公有林权所有者的合法财产权。对非公有林权所有者,应依法办理林权证,从法律上保护其财产权。
  
  积极鼓励和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1.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都可参与林业开发。
  2.林业行业对投资者全方位开放。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林业的积极性。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通过招投标等形式,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经营或联合开发,采取多元投资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充分利用国内外、省内外市场和资源,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兴办开放式林业。
  
  尊重和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1.保证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对投资林业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得侵犯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不但可以多种形式自主投资经营商品林,有权获得合法经济效益;而且可以依法投资经营公益林,有权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2.改进商品林采伐制度。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不受林龄限制并可使用自用材或烧柴限额。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按照一般人工用材林或经济林进行采伐管理。人工商品林中稀疏萌生的本地区常见珍贵树木,按照一般树种对待,允许正常抚育间伐。对造林大户、私有林场的林木采伐,可以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单列。
  3.允许综合开发利用森林资源。鼓励对商品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允许合理开发利用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资源,在保证森林生态功能前提下,发展林地经济;对重点保护地区公益林林地资源开发,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规范木材流通管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木材运输办的审批手续,取消木制成品凭证运输规定。木材检查站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之外,增加检查项目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政策扶持
  
  1.对非公有制林业和公有制林业一视同仁,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造林大户、私有林场和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要予以支持。允许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2.切实兑现林业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减低并限期取消农业税等政策规定,并逐步将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取消各类不合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取或转嫁不合理费用。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5 8:23:42

李育材:大力扶持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非公有林业发展”座谈会3月17日在北京召开。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在座谈会上强调,要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大胆尝试,不断总结成功经验,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

    李育材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十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现在,非公有制林业已成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力量,成为林业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最近五年,林产工业发展的总投入中,近90%是民间资本;非公有林在新造林面积中占了80%以上,个别省区达到90%(包括退耕还林);许多造林大户、非公有林业主迅速崛起;有些地区非公有制林业已成为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

    李育材说,从总体上看,虽然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较快,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在外部环境及自身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思想不够解放,认识上存在偏差,这是制约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重要思想障碍;二是融资贷款难,渠道单一,贷公不贷私,影响了非公有制林业进一步发展;三是税费过重,给非公有制林业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四是政策落实不到位。所有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本着“三个有利于”的精神,积极引导、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从政策上、资金上予以扶持。

    李育材强调,当前,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和五大历史性转变给我国林业生产力带来了一次历史性的大解放,也给林业生产关系调整带来了一次历史性的机遇。在这种条件下,我们要积极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把所有制结构调整与体制转换结合起来,完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快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政策创新,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创新、创业潜力;要把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林业的工作重点,只要有利于改善生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参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要把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纳入林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从总量与结构、机制与体制、资金与项目、政策与环境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更多地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引导与促进民间投资向林业流动;要依法保护私有林,要在税费、森林采伐限额等问题上与公有林同等对待,鼓励非公有制林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森林资源评估、凭证运输、林地林木的继承转让和入股、种苗市场准入等方面,要适应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制订一系列有利于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些办法可在个别地区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国推行,以激活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创造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林情的有效途径。

    会上,北京、内蒙古、广西、福建等省(区、市)林业厅(局)的有关负责人及民营林业企业家就加快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推进由部门办林业向全社会办林业转变,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