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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急赵三峡     提问时间: 2006/1/20 9:20:26
问题:
 
我家在山东省青州市郑母镇。我父亲承包了公路南侧的土地,公路两侧沟底都种了树,当时政府要求种树时村民都不愿意,因为影响蔬菜生长,最后镇上说所种树木采伐后所得钱归地头的主人所有,由于沟底因人放火,树木被火烧,由于此种树木主要有来造纸,树干后不要,故我父亲向村委请示后砍伐我家地头树木29棵,其中枯树2棵,新烧树木27棵,派出所将我父亲拘留,说我父亲非法乱砍伐集体树木,没有采伐证,并没收卖树所得钱款1080元,并对我父亲罚款600元。交钱后但却不开任何收据。卖树人所买的树木被派出所追回,卖树人以此向我父亲索要树款,并要到法院状告我父亲。我现在想问的问题是:1、我父亲的行为违法吗?
2、他砍伐多少树木应该申请采伐许可证?
3、我父亲与买树人的买卖关系还成立吗?是否受法律保护?
4、买树人是否应该再向我父亲索要树款??/
我急需帮助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20 10:26:50

砍伐自种的树木也犯法

  8月23日,江苏省泗洪县重岗乡袁某接过派出所民警递给他刑事拘留证的刹那间蔫了。但他还是喃喃地说:“砍了自己在自家承包地上种植的杨树,能犯法?我实在是想不通……”

  2001年,袁某根据村里的要求,在自己的承包地(紧邻高速公路)种了126棵意杨树,几年过去了,袁某种的意杨树大的有碗口粗,小的也有茶杯粗。随着杨树日渐长大,烦恼涌上袁某的心头:杨树挡了自己家及邻居家耕地上部分农作物的阳光,影响农作物的生长。2004年11月份一天早上5时许,袁某乘着夜色,悄悄地砍掉了田间126棵意杨树,并将树卖给木材贩子,计16.16立方,得款2800元。当地农林部门获知信息后,立即调查取证。鉴于案情重大,农林部门于今年7月份将案件移交泗洪警方处理。在袁某的“据理力争”下,民警和林业部门人员对他进行了耐心解释:《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很显然,126棵树木不可能属“零星”范畴。

  目前,袁某涉嫌滥砍滥伐林木案件正在处理之中。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眼下在农村,类似袁某的“在自己承包田、自己栽植的树木、自己有权砍伐”的观念为数不少。警方和农林部门提醒这部分群众,如果砍伐林木前一定要注意程序:自己先写好书面申请,上报村委会和乡(镇)林业部门;村委会和当地林业部门同意后,上报县林业部门审批;县林业部门派员实地考察后,将结合当地林木资源情况和申请人实际情况作出审批与否的决定。不然,已经触犯了法律,自己还显得“底气十足”呢!

根据《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农民可以在承包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种植树木,荒山荒地的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和集体,但农民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农民个人所有,除非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归农民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允许折价转让,也可以砍伐,但这种砍伐是有限制的。《森林法》第三十二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民采伐自留山、个人承包集体的林地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棵数、种数、期限进行采伐,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如果未经批准任意砍伐,要受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20 16:32:49

您的问题错就错在没按程序申办采伐证,这是谁都挽救不了的事实!

但是,派出所罚款后是要出具正式罚款单据的。等您父亲这个案子处理完了后,您可以起诉派出所有关人员!

为稳妥起见,您还是请个律师吧。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21 11:03:53

1、违法,因为这个行为不是《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规定的免予办理《采伐证》的情况。

2、是非法关系,按相关规定还可追究买树的人的法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