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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匿名网友     提问时间: 2006/1/26 18: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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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怎样把经济林改成生态林?都需要什么手续?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26 20:29:29

首先要按相关标准加以界定,在已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基础上,在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确定的试点范围、面积和补助标准内,细化落实纳入试点的范围、面积、权属和补偿资金等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要建立《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森林资源管护档案卡》。各级政府应与省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在《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森林资源管护档案卡》上签订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检查考核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兑现财政补偿资金的依据。

补偿对象:
      省财政资金的补偿对象是承担试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补偿标准:
      省财政对省级公益林按每年每亩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资金适用范围:
      补偿性支出中用于省级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每年每亩4元;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每年每亩0.5元;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省级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简易器材等。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26 20:36:24

以下是浙江省某县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录给您,供您参考。

象山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

(县农林局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县级重点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县区域内从事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立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生态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其工作纳入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实施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步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纳入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并达到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要求的森林资源、林木投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及使用管理办法,按县财政局和县农林局规定执行。
  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区划管理

  第七条重点生态公益林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由当地政府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并按事权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经批准公布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确定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县人民政府予以确权,并明确事权等级。

  第三章   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十条县、镇(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逐级签订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县人民政府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签订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有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县农林局与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工作站签订监管责任书。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的领导,健全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划分生态公益林管护区,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取得良好成效。有条件的镇(乡)、街道设立护林大队,实行统一管护。
  村或各有关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1500-3000亩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采用承包、招标等形式配备专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
  除划定管护区外,护林员应协助镇(乡)、街道,加强对其它商品林的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的管护工作,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
  县人民政府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海岸、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志牌,立牌公示。
  第十一条县农林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政府与本级政府签订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建立由专人负责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网络。
  第十二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把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县农林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三条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需采挖林木、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第十四条严格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重点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
  (一)重点生态公益林实行全面或定期封禁。封禁期内除以下第(二)、(三)、(四)、(五)项外,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活动。
  (二)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的采伐,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三)竹类重点生态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散生阔叶林木不得采伐。
  (四)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实验目的采取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五)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视受灾情况,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为提高生态功能而对低效林分实施的改造,采伐株数(或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0%。
  第(二)、(三)、(四)、(五)项的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实行“占一补一”,即征占用多少就要补划相同数量、质量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签订新的区划界定书后,再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按最高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工程建设项目需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进行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并作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会造成不利和重大环境影响的,不得列入征占用计划。
  第十六条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县、镇(乡)、街道防火工作网络。强化护林员的防火责任,并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
  第十七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实行森林病虫害目标管理。县农林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八条县森林公安机关应设立林区警务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安全防范与保护,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开展森林旅游等不影响生态功能的经营活动,应由经营管护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与重点生态公益林投资经营者签订有关合同后进行。对保护性利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涉及的用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保护性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后按程序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县农林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设立生态效益与环境质量监测样地,监测本辖区内重点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发展趋势;建立县、镇(乡)、街道分级管理的地理信息系统,掌握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现状及其动态变化,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处理。
  第二十一条鼓励全社会以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与县农林主管部门签订认种、认养协议。

  第四章   责任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26 20:40:14

当然,不同级别的生态公益林,以及同一级别不同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其具体规划界定办法、补偿标准、管理办法都可能有所不同,请您查询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27 10:35:21

   

  如果是退耕还林工程,这种变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你当时签了合同,再说,整个工程的材料(含设计)都已上报 生态林与经济林的补助相差3年.国家也是按最初的上报材料核发补助的..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27 10:50:10

把经济林改成生态林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通过改变经济林的栽培方式将经济林变为生态经济林,这种途径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二是通过砍伐经济林后重新栽培生态林,这种途径需要办理林木采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