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 热门问题   ★ 精华问题   ★ 未回复问题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ZD     提问时间: 2006/1/29 22:46:41
问题:
 
盗伐和滥伐林木的定性?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30 7:57: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87年9月5日)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 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 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木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 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 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 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 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 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 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 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 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m3~5 m3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m3~20m3或幼树50 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m3~2.5m3或幼树50~1 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m3~10m3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 上述损失。

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 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 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 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m3~30m3或幼树1000~1500 株,在非林区盗伐10m3~20m3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 述损失。

在林区盗伐100m3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m3以 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

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 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 适当标准。

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 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 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

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 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 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

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 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 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 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 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 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 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

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伐林木采伐许可 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 任。

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 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刑。

(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 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 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 责任。

(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

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 定和处罚的标准。

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

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 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1/30 14:56:23

您好,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30 16:2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30 16:45:30

更详细的,您也可以购阅以下专著:



《林业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认定侦查及立案标准与案例评析》

目录:
第一章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一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概念
第二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界限
第四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实务
第五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侦查
第六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
第七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证据适用规范
第八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罚适用
第九节 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第二章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概念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认定界限
第四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认定实务
第五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的侦查
第六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立案标准
第七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证据适用规范
第八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处罚适用
第九节 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第三章 非法狩猎罪
第一节 非法狩猎罪的概念
第二节 非法狩猎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节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界限
第四节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实务
第五节 非法狩猎案件的侦查
第六节 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
第七节 非法狩猎罪证据适用规范
第八节 非法狩猎罪的罚适用
第九节 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第四章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侧木罪
第一节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概念
第二节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节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认定界限
第四节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认定实务
第五节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的侦查
第六节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立案标准
第七节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证据适用规范
第八节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刑罚适用
第九节 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第五章 盗伐林木罪
第一节 盗伐林木罪的概念
第二节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节 盗伐林木罪的认定界限
第四节 盗伐林木罪的认定实务
第五节 盗伐林木案件的侦查
第六节 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第七节 盗伐林木罪证据适用规范
第八节 盗伐林木罪的刑罚适用
第九节 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第六章 滥伐林木罪
第一节 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第二节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节 滥伐林木罪的认定界限
第四节 滥伐林木罪的认定实务
第五节 滥伐林木案件的侦查
第六节 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第七节 滥伐林木罪证据适用规范
第八节 滥伐林木罪的刑罚适用
第九节 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第七章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
第二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认定界限
第四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认定实务
第五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的侦查
第六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第七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证据适用规范
第八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刑罚适用
第九节 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第八章 相关犯罪案件的认定与侦查
第一节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二节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第三节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九章 典型案例评析
第十章 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附录

读者对象:
各地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处、科、所)、林场(区)公安局(处、科、所);
各地自然保护区公安处、国家森林公园公安处;
各地风景旅游区公安处;
各地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人民法院、武警森林部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