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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彭治民     提问时间: 2006/2/2 10:45:37
邮箱:13874188528
问题:
 
我系湖南浏阳市古港镇范市村村民彭治民,男,78岁。1982年我村分得我一块5.5亩,四至界限清楚,但1987年我村在未有我的同意、并且我反对的情况下,将我的大部分林地搞橘园开发,我多次反对无果。时至去年,国家换发林权证,我领到了新林权证,四至与我1982年的一样。可我村伪造山林核实表,骗取了山林证,将我山林强行霸占,我将问题反映到镇,可镇与村串通,不追究村造假,还打击我们。老百姓怎么就这样难?您能帮帮我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2 11:52:52

首先为您的事儿感到同情。

对于这类事情,建议您一方面逐级向上反映情况,林业、信访、人大、纪检监察等都可以反映;

同时拿起法律武器,请一律师帮您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2/2 16:20:25

  镇、村这样做,违反了《林权证》的发放程序。程序是这样规定的:

  “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

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

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

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

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

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

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

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

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 

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

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

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

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

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 

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

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

的程序,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

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

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因此,你可直接向当地林业局或县政府反映情况,争取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如还不成,再进行

行政诉讼!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2/2 16:29:08

请持你的土地使用证(1982年)和林权证(2005年)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2/2 17:04:27

您好,建议您向报纸、电视等单位反映情况,通过新闻媒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