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合理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林权证由县以上林业局统一颁发,国内统一编号,林权证属个人固定资产,可依法转让、继承、抵押、赠予,也可作为合作、合资的出资或条件。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采伐证: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要提交伐区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2、其它单位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要提交包括林木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4、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发证机关及发证人接到林木采伐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应在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申请采伐的森林、林木未参加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 2、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采伐的; 对天然阔叶林实施采伐的;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源头、两岸、水库周围的险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的。 3、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 4、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5、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6、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而申请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7、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规程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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