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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ajsl     提问时间: 2006/2/28 12:12:27
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原本享有林地收益权的人,后来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居住在农村的,对于原来享有的林地收益权与该村的村民发生了争议,他们认为应该退还林地,在争议还未得到解决之前,该村的村民就私自上山砍伐竹子,认为是在砍伐他们自家的竹子,请问村民的这种做法是否构成非法抢劫?原来享有收益权的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2/28 13:19:21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在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擅自砍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其砍伐的林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28 13:25:19

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2/28 18:57:55

  我个人认为,已经构成了盗伐。

  直接向森林公安或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