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630122
【实施日期】 19630122
196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
【章名】 全文
行道树是城市绿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种好、养好、管好行道 树,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本市自然条件和城市绿化的要求,市区行道树应该着重 种植耐烟尘、耐水湿、耐修剪和抗风力强的品种。园林管理部门必须有计 划地培育规格合用和质量优良的树苗,力求品种对路,提高行道树树苗的 质量。在近期内除继续培育目前生长较好的树种外,并应积极试验培育其 它品种。
第二条 对行道树和公用事业管线的位置,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应该 根据下列原则,进行统一安排:
一、新建道路的行道树和各种公用事业管线必须保持适当的间距,地 下管线的外缘一般应该距离行道树中心零点七五米以上;如有特殊困难的 ,至少应该保持零点五米的距离。架空线和行道树一般应该错开三米;不 能错开的,架空线高度一般应该不低于八米,高压输电线应不低于九点五 米。
二、行道树的株距,市区为六米,近郊为五米。在现有超高压输电线 路下面和离电杆中心三米、离消防龙头一点五米以及道路转角弧线范围内 ,不种行道树。
三、新设电力、电讯线路,应该尽可能采用地下电缆。现有公用设施 进行改建和维修时,应该尽可能加以改造或改进装置。
四、现有行道树位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该在改建和拓宽道路时, 适当调整或重新安排,尽可能使行道树和各种公用事业管线等保持适当的 间距。
城市建设部门在核发管线执照时,应该和园林管理部门联系,取得一 致意见,园林管理部门种植行道树,应该向城市建设部门申请执照。
第三条 行道树的种植应该不误季节,适时进行,并按照下列要求, 提高种植质量:
一、新种和补种行道树,市区树干胸径应该在七厘米以上,在主干三 米处分叉;近郊树干胸径应该在五厘米以上,在主干二点五米处分叉。
二、在同一条道路上一般应该做到品种统一,规格一致,如果条件上 有困难,可以分段安排。
三、新种和补种行道树的树穴应该不小于一立方米;原有土壤不适合 树木生长的,应该调换;种植时,应该施加基肥;根部需要带土的树种并 应注意挖树的质量。
现有行道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该逐步进行调整。
第四条 对行道树必须按照季节适时修剪整枝,做到树冠圆整,树势 均衡,整齐美观,并力求避免树枝接触架空线,在可能条件下,争取保持 零点五米至一米的距离。在郊区道路两旁无干扰的地方,应该尽量让行道 树向上生长。
行道树和公用设施发生干扰时,公用事业部门应该通知行道树管理部 门处理,不得擅自剪枝、移植或砍伐;如遇紧急情况,应该由双方立即派 员到现场协商处理。在道路、公用设施和房屋修建施工中涉及行道树时, 有关部门应该和园林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切实避免损坏树木。
行道树和架空线发生严重干扰,园林管理部门用正常修剪方法不能解 决时,可将树冠开叉,留出空道,使线路畅通。公用事业部门应该加强架 空线的防护工作,并尽可能结合改装,提高架空线高度,以减少干扰,确 保安全。如果树冠影响路灯照明,除由园林管理部门进行适当修剪外,供 电部门应该有计划地、逐步地将路灯灯臂改装伸长。
第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对行道树应该定期松土、加土,尽可能定期施 肥,以利树木生长,并积极做好树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对于因虫害侵蚀 而造成的树洞,应该及时堵塞,防止树木枯死。在台风季节,应该加强保 护工作,事先及早加固,事后修整,减少树木损失。
公用事业部门在管线工程竣工复土时,必须使用好土,不得将三合土 、煤渣、石灰、柏油等杂物填入树穴;如原土较少,必须增添新土,以利 树木生长。
第六条 对行道树的管理应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适当 划分。市区主要道路行道树和重点绿化地段的种植、养护、管理,由市园 林管理处成立专业队负责,其它道路的行道树和街头绿化地段,由各区负 责。
第七条 严格制止任意砍伐行道树和折树枝、剥树皮、挖取树下泥土 、倾倒垃圾等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对破坏行道树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根 据情节轻重,责令赔偿、补种,或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 予处罚。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该教育职工、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爱护 树木和绿化地段,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 公布施行的上海市树木绿地保护管理办法,树立保护树木、热爱绿化的良 好风气,对于保护树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该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卫星城镇和近郊工业区、郊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养护 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本办 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