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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林     提问时间: 2006/3/23 11:13:44
邮箱:663700
问题:
 
非常感激专长家的答复,为承包地从事林业经济开发和我本地同行吃下了“一棵定心丸”,可以放心对林业荒山的开发了。本人还有问题请教专家:1、十年生杉木,直径为8公分和12--18公分以上的征用或损坏赔偿应分别多少钱1棵?2、5年生桉树直径6-12公分,补偿应多少钱1棵?5公分以下的应补偿多少钱1棵?因我地地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因环境因素,没机会实现深造,各种知识困乏,只有在网上向专家请家请教学习,望敬请专家耐心指教。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3/23 11:49:08

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相差甚远,请咨询当地林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3/23 11:51:46

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一)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为3—4元/平方米;
     (二)经济林地、竹林地为2—3元/平方米;
     (三)用材林地为1.5—2.5元/平方米;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1—1.5元/平方米;
     (五)宜林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林地,下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为0.5元/平方米。
     特殊项目确需降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或暂缓收取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