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4/1 7:37:21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于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但并不支持“托管造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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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4/1 9:09:06
【政府态度一】
欢迎投资林业 前提是行为合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支持并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鼓励依法规范林权转让。”
省林业厅欢迎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开发林业,支持林业建设,尤其是参与非公有制林业建设。但市场经济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林业,应当符合社会融资、广告宣传和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经营活动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
【政府态度二】
造林公司有三类 投机型需警惕
据林业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各类造林公司共有27家,主要分布在沈阳、大连、锦州、鞍山、铁岭、辽阳等地。从2001年至今在我省共涉及造林及托管造林10多万亩,有的造林公司是属于自管自营的,未转让给个人,大部分造林公司实行托管或部分托管造林。
就林业部门掌握的情况看,我省造林公司涉林经营情况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对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做出一定贡献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一种在运行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缺陷,应予以完善和引导;一种是以投机钻营、弄虚作假、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应予以警惕并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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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4/1 14:06:54
国家(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支持、鼓励过“托管造林”,你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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