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穿了,这还“托管造林”的把戏!转一篇文章供你参考:
国家林业局提醒:投资合作托管造林须谨慎
2006-3-30
“合作托管造林是否符合我国林业政策?”“有了《林权证》是不是就可以保障收益?”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林业局常常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3月29日,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对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政策作出解释,提醒公众谨慎投资合作托管造林。
曹清尧说,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但所有造林主体都应遵守国家林业、金融、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投资林业能够产生收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目前,某些公司在承诺和宣传造林收益时有明显的虚假,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行事。
关于《林权证》,曹清尧解释说,《林权证》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放,重点国有林区《林权证》由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发放。地方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放,包括地方林业部门。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不等于投资收益的保险证。”曹清尧说,《林权证》只是公司或个人对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并不代表采伐权,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林权证》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收益受到地理、气候、水热条件、施肥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树种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还与森林病虫害、火灾、市场木材价格和公司经营状况相关。
目前,我国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尚未完善,对林地和林木资产的价格评估体系尚不健全。地方政府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尊重林农利益,无权将群众的山林向社会流转。
曹清尧还建议公众在参与社会融资造林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亲自察看林木和林地边界等,防止被“一女多嫁”等手段蒙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