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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疑惑     提问时间: 2006/4/4 22:19:54
邮箱:420075004
问题:
 
第一个问题:
   现在很多林业公司在各大城市公开进行合作托管造林,吸引很多人参与,既然你们专家都说肯定是陷阱,为什么国家不出面明令制止。你们注意到没有,现在中央电视台7套都开始为造林公司做广告宣传了,老百姓究竟怎么分辨呢?现在投资的渠道毕竟太少了

第二个问题:
  九州财富公司的资料说,他们现在的经营的林木是已经生长了10年的云南松,华山松、旱冬瓜的混交林,他们说现在地方胸径已经达到12-15厘米,合同约定保证5年后,胸径达到20厘米,每亩保证110株,材积达到18立方,公司负责回收。等等。
请问已经生长了10年的云南的云南松估计胸径能长到现在的胸径是多少?
5年后,一亩地究竟能出多少材?
第三个问题:
九州公司给大家承诺,负责采伐手续办理。可信吗?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4/4 22:33:47

如果可信的话,国家林业局就不需要一再提醒、表态了。

登陆:http://www.baidu.com/s?tn=9991com&word=%C1%D6%C8%A8%D6%A4%B2%BB%B5%C8%D3%DA%B2%C9%B7%A5%D6%A4%2C%B2%BB%B5%C8%D3%DA%CD%B6%D7%CA%CA%D5%D2%E6%B5%C4%B1%A3%CF%D5%D6%A4+&%CB%D1%CB%F72=%CB%D1%A1%A1%A1%A1%CB%F7查看吧!

这可是最新消息!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4/4 22:37:36

国家林业局对“托管造林”表态:不赞同 不支持(12.28)

  收益有风险,采伐有限制,抵押有困难,丰产有前提

  本报讯 国家林业局日前专门就“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指出: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我们不赞同,不支持。

  最近,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管护、经营。搞“托管造林”的公司一般都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一现象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通知指出: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而在林木采伐方面,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办理。国家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而且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国家林业局要求各级林业执纪执法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彭俊 赵广泉)

  《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28日 第五版)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4/5 8:23:40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 不是保障收益的保险证

国家林业局提醒:投资合作托管造林须谨慎

  

作者:王胜男 陈永生 日期:20060331

    本报讯 记者王胜男 陈永生报道 “合作托管造林是否符合我国林业政策?”“有了《林权证》是不是就可以保障收益?”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林业局常常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3月29日,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对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政策作出解释,提醒公众谨慎投资合作托管造林。

    曹清尧说,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但所有造林主体都应遵守国家林业、金融、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投资林业能够产生收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目前,某些公司在承诺和宣传造林收益时有明显的虚假,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行事。

    关于《林权证》,曹清尧解释说,《林权证》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放,重点国有林区《林权证》由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发放。地方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放,包括地方林业部门。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不等于投资收益的保险证。”曹清尧说,《林权证》只是公司或个人对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并不代表采伐权,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林权证》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收益受到地理、气候、水热条件、施肥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树种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还与森林病虫害、火灾、市场木材价格和公司经营状况相关。

    目前,我国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尚未完善,对林地和林木资产的价格评估体系尚不健全。地方政府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尊重林农利益,无权将群众的山林向社会流转。

    曹清尧还建议公众在参与社会融资造林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亲自察看林木和林地边界等,防止被“一女多嫁”等手段蒙蔽。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4/5 17:02:32

【政府态度一】

  欢迎投资林业 前提是行为合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支持并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鼓励依法规范林权转让。”

  省林业厅欢迎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开发林业,支持林业建设,尤其是参与非公有制林业建设。但市场经济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林业,应当符合社会融资、广告宣传和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经营活动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

  【政府态度二】

  造林公司有三类 投机型需警惕

  据林业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各类造林公司共有27家,主要分布在沈阳、大连、锦州、鞍山、铁岭、辽阳等地。从2001年至今在我省共涉及造林及托管造林10多万亩,有的造林公司是属于自管自营的,未转让给个人,大部分造林公司实行托管或部分托管造林。

  就林业部门掌握的情况看,我省造林公司涉林经营情况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对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做出一定贡献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一种在运行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缺陷,应予以完善和引导;一种是以投机钻营、弄虚作假、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应予以警惕并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