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隆阳林业的官方网站发现一条<隆阳区林业局关于收回签订林木转让及管护合同过程中出示相关文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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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九州财富林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06年2月24日至函贵公司,就我局与贵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签订的《林木转让及管护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协商,贵公司派卢其同志为代表于2006年3月9日到隆阳与我局进行了协商。双方一致认为:《林木转让及管护合同》中的部份条款与国家林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因此,请贵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贵公司将我方出示的《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区林业局与云南九州财富林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用材林的批复》(隆政复〔2005〕46号)、《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关于10.08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的说明》(隆林发〔2005〕72号)、《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关于与云南九州财富林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10.08万亩用材林采伐迹地更新的说明》(隆林发〔2005〕73号)、《隆阳区招商局关于隆阳区林业局与云南九州财富林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林地项目的批复》(隆招发〔2005〕9号)四份文件原件用特快专递寄回我局。 二、贵公司收函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对合同内容、四份文件内容及相关图片进行宣传,如已上网或以其它形式进行宣传的,请立即取消或终止宣传行为;如贵公司继续对合同内容、四份文件内容及相关图片进行宣传,我局在此提出免责申明。 请问这个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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