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4/19 15:48:07
您好!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您可以参考如下相关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园地,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二)征用集体耕地而用国有荒地调剂的,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草原、苇塘,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四)征用鱼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五)征用林地,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宅基地,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 (七)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渠道等生产、生活设施和青苗,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 征用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倍。 征用宅基地和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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