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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费理思     提问时间: 2005/6/26 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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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造林”向何处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6月25日)发布两周年了。文件中把加快林业发展提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方针、深化改革,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做出了明确指示。文件中多处肯定、强调了民营造林,如:“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基本方针的第一条);“鼓励以集约经营方式,发展原料林、用材林基地。”;“鼓励军队、社会团体、外商造林和群众造林,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多形式的造林绿化格局。”;“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等。
文件为我国造林事业大发展指明了方向。民营企业的老总们当然很积极地动了起来,老百姓很快动了起来。“托管造林”这一民间造林事物随之诞生、发展了起来。但由于“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于是,种种问题也出来了(必然的);有公司违法犯罪了;有百姓受害了;政府部门来调查了;媒体来报道了;于是警示、揭露文章一批一批地登出了。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各种媒体上,以及有关部门、机构的表态、警示等公告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是各种“揭露造林真相”、“委托造林陷阱”、“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涉嫌非法集资”、“涉嫌传销”……等等;有些报道原则上说起来是很鼓励、支持“全社会办林业”,而且要“加强服务,及时指导,维护好投资者利益”,但是,一说到当前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全社会参与造林”的方式―“托管造林”,就不赞成了,总是问题一大堆,漆黑一片,似乎整个“委托造林”全都到了犯罪嫌疑的地步。
违法犯罪、虚假夸大等情况确实存在,作为有关政府负责部门和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并向市民发出警示,查处了一批犯罪案件,切实保护了群众的利益,是件很好的事。但仅仅这样就够了吗?我们究竟应如何评价、认识“托管造林”?我们还迫切需要做什么?
譬如,对以下问题究竟应该如何看待?
1.如何区别委托造林中的“造林陷阱”、“非法集资”等和中央文件中大力提倡的“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基本方针的第一条)、“鼓励军队、社会团体、外商造林和群众造林,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多形式的造林绿化格局。”的正确宗旨?
2.对于委托造林公司,是否也有不少比较正规的公司?有不少公司确实投入了大量资金,购置了大量造林机械、设备,建立了科研站,实实在在地进行科学造林和管护;在合同中保证了较客观的最低出材量及违约责任;对于造林风险,合同中承担了火灾、风灾、虫灾、盗伐等的赔偿责任。对它们的委托造林,政府部门如何加强监督、规范,促进它们更健康发展?对它们也是“不赞同不支持” 吗?
3.关于收益率问题,40%、20%是夸大了,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各地区的较客观的收益率大约是多少?10%几、6~8%是否夸大?(有专家及林业部门官员谈到是10%几)。
4.正常情况下,速生林(例如河北、山东、内蒙等地区)的树木生长量究竟是多少?(在不同的正牌专家的文章中差距颇大)。能不能给出一个较科学、客观的参考数据?
5.速生林的用途、国内外的需求情况、各地区当前的速生林木材市场价格范围及近几年的发展趋势如何?有的媒体报道说:“速生杨什么用都没有,木质太软,做建材、纸浆一般都用不着”。可很多专家的说法完全相反。
6.关于林木保险问题:林木的收益等是不应该保险,但是对林木的火灾、虫灾等的保险,也不行吗?也要取消吗?只要公司承诺对林木保险,就涉嫌欺诈吗?
7.关于林权证、采伐许可证等属于政府管辖的职能方面的工作,如何贯彻文件精神,加快制定相应的法规,以适应全国造林的大好形势,更有利于“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在房地产市场方面已经出台了各种法规,从预付金、合同、交付到后期的物业管理,都逐步完善起来。相对而言,林地的销售、管护要简单些。是否值得我们借鉴?
社会上托管造林方面的问题存在已经多年,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且,似乎越来越让那些真正按中央指示努力发展造林的企业和一项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陷入极为尴尬、困难的境地;让民众更加摸不着头脑,更是一头雾水。
有专家署文报道:“我国造纸业用汇高达80多亿美元,仅次于石油。”;“目前世界造纸巨头斯道、金光等相继进入中国。特别是金光集团在我国投资50多亿美元,建立起林浆纸一体完整产业链,其中造林面积已达320万亩,且以每年60——100万亩速度增长。”。我们现在的民营投资有400亿元的几分之一?难道这样一个机会就让国外巨头尽情占有?面对这样的形势,我们应该怎样认识、怎样推动群众造林、非公有制造林?这其中,我们还缺什么?我们还应该加倍努力干些什么?
中央文件发布两周年了,我国造林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相信,随着中央精神和有关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工作进一步深入,民营造林事业一定会走上健康、发展的康荘大道。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6/26 15:10:34

我国托管造林政策今年出台,民间资本将成投资主体。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6/26 15:13:47

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表示,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同时他也提醒群众,“托管造林”的盈利是有限度的。对于“托管造林”,国家林业局今年将有相关政策出台。
  民间资本成为投资主体
  到2004年底,中国非公有制森林面积已达到3510万公顷,占森林总面积的20.32%,在未成林造林地中,非公有制比例则高达41.14%,2003年和2004年非公有制林业造林面积占全国造林总面积高达80%以上。
  国家鼓励民营林业发展
  国家林业局制订了一系列旨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造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谁造谁有”、“谁投资、谁受益”的方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按时发放林权证。
  “托管造林”盈利有限度
  曹清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鼓励各种形式的植树造林,但是,所有的公司造林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工商管理法》、《集资管理办法》,都必须按规范来进行,不能通过虚假广告进行宣传。”
  曹清尧还说,“造林是一个产业,是可以盈利的,但是盈利是有限度的,也是有一定风险的。国家林业局告诫社会各界,投资托管公司要了解公司资质,了解造林地段,了解取得林权证的相关事宜。”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6/28 21:01:20

三部门昨就“托管造林”发布十大投资提示

  信报讯(记者革继胜)投资合作(托管)造林不受消法保护。昨天,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消协联合就合作(托管)造林发布“致市民的十点提示”(详见本报网站www.stardaily.com.cn)。

  异地造林维权存在障碍

  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薄宗林说,目前我市共有12家公司、13家分支机构从事合作(托管)造林业务,“市工商局对他们的行为始终在关注,对他们的经营情况也有一定的控制。”

  薄宗林说,因为自合作造林业务出现以来,在外省市已经发现了问题,有的公司已经倒闭。这些造林公司纷纷宣传高回报率、可办林权证、办理保险等,大多以“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模式开展,“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者只能持合同去当地打官司,这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其投资所得到的保障非常有限。”
 零风险高回报欺骗市民

  据介绍,目前有很多企业在北京以合作(托管)造林的方式面向教师、离退休人员广泛招商,其“零风险、高回报”的广告诱惑了大量社会资金。实际情况是: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我国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中,北京并非处于国家规定的重点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范围内。

  此外,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也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使得合作造林行为已具备了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特征。

  合作造林宣传五大诱惑

  昨天,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造林公司为吸引市民投资参与合作造林,在宣传上主要突出以下内容:第一,宣传合作(托管)造林是响应国家与此有关政策的新模式;第二,许诺投资参与造林后,保证林木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提前许诺若干年后,投资会有高的回报率;第四,宣传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第五,宣传林权证可以抵押贷款、转让变现。

  薄宗林提醒市民说,在确定投资前,应就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

  四个动向值得市民关注

  据介绍,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以下四个动向,市民在决定投资前一定要小心:

  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宣传活动中,夸大事实,采用虚假方式,欺骗、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聘是假,招商是真;已经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

  ■名词解释

  托管造林

  所谓托管造林,是指造林公司承包、收购某地已有林地或新造林地,再将林地以单位面积出售给投资者,同时林木权属也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委托造林公司进行管护经营,到一定年限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新闻链接

  “河北速生林基地”老板携款出逃

  河北杜邦林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10月成立后,通过媒体不遗余力地对外宣传“绿色银行”、“收益率高达20%”等。在这样的蛊惑面前,共有31位投资者投资,总金额150万元。3个月后,这家公司只支付了租林地订金10万元,老板就携投资者的150万元逃之夭夭了。

  十点提示:

  一、关于速生丰产用材林的规划范围

  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我国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中,北京市不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规划范围之内。

  二、关于林权证和采伐证的发放

  根据有关规定,林权证只对“林地上的林木”核发,基本农田上种植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不予登记和核发林权证。如果无法取得林权证,森林采伐无林谈起。

  三、关于树种

  北京地区适宜栽植的速生优良树种主要是107杨、108杨、中林46杨、沙兰杨和意大利214杨。

  四、关于保险

  保险公司对损失理赔的鉴定与认定有相当严格的程序。

  五、关于公司宣传

  在确定投资前,应就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注意了解有关造林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情况,注意对林地地点进行实地勘察的重要性。

  六、关于投资回报

  造林收益要受树木生长状况、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林木生长会受树木品种、立地条件、经营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的制约。

  七、关于签定合同

  市民投资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在签定有关协议时应关注自己的知情权并事先了解清楚有关政策与情况,仔细审查合同中有关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内容,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八、关于投资人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权益保护

  投资人投资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具有投资经营获利的特点,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因此,投资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的投资人不是消费者。其权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九、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新动向

  根据目前掌握情况,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以下动向,提请市民予以关注:

  (一)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二)一些造林公司在宣传活动中,夸大事实,采用虚假方式,欺骗、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

  (三)一些造林公司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聘是假,招商是真,招商热点有集中于吸引教师和离、退休人员投资参与的倾向;

  (四)已经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注意辨别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特点

  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时,应辩别其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点,不要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对发现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有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行为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